
n. 诽謗者
Surface: But-Madam-let me caution you to place no more confidence in our friend Snake the Libeller.
索菲斯:但是,女士,我要提醒您一下,不要再把信心放在诽謗者、我們的朋友施奈克身上了。
n.|slanderer/traducer/vilifier;诽謗者
Libeller(名詞)指故意撰寫并散布诽謗性文字(Libel) 的人。其核心含義是通過書面、印刷或其他可永久記錄的形式(如網絡文章、社交媒體帖子、出版物等),發布虛假且具有損害性的陳述,蓄意诋毀他人名譽或社會評價。
以下為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與法律内涵
Libeller 的行為構成Libel(書面诽謗),區别于口頭诽謗(Slander)。書面诽謗因其傳播範圍廣、留存時間長,通常被視為更嚴重的侵權行為。Libeller 發布的虛假陳述需滿足:針對特定個人/組織、公開發布、造成名譽損害(如導緻他人被憎恨、嘲笑、蔑視或經濟損失)。例如,在報紙上捏造某企業家行賄,或在網上發布醫生誤診緻死的虛假指控,發布者即為 libeller。
詞源與曆史背景
該詞源于拉丁語“libellus”(小冊子),最初指任何小冊子或書面文件,後特指包含诽謗内容的出版物。16世紀起,“libel”明确指向損害名譽的書面材料,“libeller”隨之指代其作者。曆史上,著名案例如英國詩人約翰·威爾莫特因撰寫諷刺權貴的詩歌被控為 libeller。
法律後果與責任
Libeller 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訴訟(受害人可索賠名譽損失)及刑事指控(部分國家/地區保留诽謗罪)。免責抗辯通常需證明内容屬實(真實性抗辯)、屬公允評論(基于事實的意見表達)或享有特權(如法庭陳述)。例如,美國《侵權法重述》明确 libeller 需對可預見的損害負責(§558)。
現代語境與案例
在網絡時代,libeller 行為常見于社交媒體诽謗、虛假差評、惡意博客文章等。典型案例包括:
權威參考來源:
“Libeller”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詞彙,具體解釋需根據語言和語境區分:
在英語中,libeller 指“诽謗者”,即通過書面或公開言論損害他人名譽的人。其音标為英式 [ˈlaɪbələ(r)],美式 [ˈlaɪbələr]。該詞源于“libel”(诽謗),常見于法律或文學語境中,強調以文字形式進行的惡意中傷。
在法語中,libeller 是動詞,意為按特定格式起草、填寫或注明,常見于正式文件或金融場景。例如:
法語中libelle 作為名詞時,指“诽謗性文字”或“諷刺短文”,與英語的“libel”含義相近。需注意與動詞libeller 區分。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定義或具體用法,可參考權威詞典或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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