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人、见证人。 元 无名氏 《看钱奴》第四折:“你父亲是 周秀才 ,偶然打员外家经过,我是保见人,将你卖与那员外为儿。”
"保见人"是汉语法律及经济领域的重要术语,指在合同订立或债务关系中为他人提供信用担保的主体。该词源自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具有以下四层核心含义:
一、法律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见人需对债务人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未能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要求保见人代为履行或赔偿损失(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二、身份验证职能 在传统交易中,保见人兼具核实当事人身份真实性的作用。如清代《刑案汇览》记载的田宅买卖案例,保见人需确认交易双方身份无误后方可签署契约(来源: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司法档案)。
三、信用背书性质 现代金融体系延续了这一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条例》要求担保人需具备与债务相当的偿付能力。商业银行在审核贷款申请时,通常会核查保见人的资产证明及信用记录(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政策文件库)。
四、适用范围限定 该角色主要存在于民间借贷(最高法司法解释第26条)、不动产交易(《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及特殊行业准入等领域。随着电子合同的发展,部分场景已由第三方担保平台替代传统保见人(来源:中国法学网行业研究报告)。
该术语在《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中标注为"法律专用术语",建议使用者严格区分其与普通担保人的法律边界。在实务操作中,保见人资格需经公证机关认证,且不得兼任交易当事人(来源: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数字版)。
“保见人”是一个中文历史词汇,主要出现在古代契约或法律文书中,其含义和用法如下:
“保见人”指在交易或协议中同时担任担保人和见证人双重角色的个体。具体表现为: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契约制度或具体文献案例,可参考《敦煌变文字义通释》等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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