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ndit] 盗匪;强盗
(1).非徒。不仅;不但。 南朝 梁 任昉 《启萧太傅固辞夺礼》:“是知孝治所被,爰至无心,锡类所及,匪徒教义。” 唐 欧阳詹 《德胜颂》之一:“昔人食土,今我飫粱,匪徒我飫粱,鰥寡千箱。” 明 王守仁 《大学问》卷二六:“思吾师之教平易切实,而圣智神化之机,固已跃然,不必更为别説,匪徒惑人,祇以自误无益也。” 潘飞声 《移居横浜桥》诗之二:“匪徒飫家人,亦可款朋友。”
(2).行为不正的坏人。 清 黄钧宰 《金壶浪墨·王廉访》:“更恐无赖匪徒,渐生内地。”《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四五回:“ 罗荣统 委实不孝,有一年结交了几个匪徒,谋弑其母。”
(3).强盗。 唐 司空图 《复安南碑》:“匪徒 封离 授首,三十六之种落迎降。” 太平天囯 倦圃野老 《庚癸纪略》:“二十九日,塘路或有往来者,然一遇匪徒,人船俱失。”
(4).危害人民的反动派或坏分子。 峻青 《黎明的河边》:“他们坚持在 烟 潍 公路两侧,打汽车,割电线,袭击还乡团匪徒,严重地威胁着敌人的运输线。” 郭小川 《投入火热的斗争》:“带着凶器和电台的特务匪徒在黑夜中暗暗降落。”
“匪徒”是现代汉语中具有明确法律和社会贬义色彩的词汇。《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其定义为“以暴力手段进行抢劫、破坏等违法活动的歹徒”,强调其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从词源学角度分析,“匪”本义为“非”,引申为“不正当”;“徒”指某一类人,组合后形成对违法群体的统称。
在司法实践中,该词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等罪名相关联,特指实施暴力犯罪的行为主体。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指出,该词在使用时需注意语境,通常指代有组织或团伙性犯罪成员,与个体犯罪行为存在范畴差异。
近义词“暴徒”侧重突发性暴力行为,“歹徒”更强调主观恶性,而“匪徒”则包含长期违法特征。公安部犯罪学专家在《中国刑事法杂志》的论述中强调,该词具有历史演变特征,现代法律文书中已规范使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法定称谓。
“匪徒”是一个汉语词汇,通常指代危害社会秩序、实施非法行为的个人或群体。以下是其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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