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ndit] 盜匪;強盜
(1).非徒。不僅;不但。 南朝 梁 任昉 《啟蕭太傅固辭奪禮》:“是知孝治所被,爰至無心,錫類所及,匪徒教義。” 唐 歐陽詹 《德勝頌》之一:“昔人食土,今我飫粱,匪徒我飫粱,鰥寡千箱。” 明 王守仁 《大學問》卷二六:“思吾師之教平易切實,而聖智神化之機,固已躍然,不必更為别説,匪徒惑人,祇以自誤無益也。” 潘飛聲 《移居橫浜橋》詩之二:“匪徒飫家人,亦可款朋友。”
(2).行為不正的壞人。 清 黃鈞宰 《金壺浪墨·王廉訪》:“更恐無賴匪徒,漸生内地。”《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五回:“ 羅榮統 委實不孝,有一年結交了幾個匪徒,謀弑其母。”
(3).強盜。 唐 司空圖 《複安南碑》:“匪徒 封離 授首,三十六之種落迎降。” 太平天囯 倦圃野老 《庚癸紀略》:“二十九日,塘路或有往來者,然一遇匪徒,人船俱失。”
(4).危害人民的反動派或壞分子。 峻青 《黎明的河邊》:“他們堅持在 煙 濰 公路兩側,打汽車,割電線,襲擊還鄉團匪徒,嚴重地威脅着敵人的運輸線。” 郭小川 《投入火熱的鬥争》:“帶着兇器和電台的特務匪徒在黑夜中暗暗降落。”
“匪徒”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和社會貶義色彩的詞彙。《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以暴力手段進行搶劫、破壞等違法活動的歹徒”,強調其行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從詞源學角度分析,“匪”本義為“非”,引申為“不正當”;“徒”指某一類人,組合後形成對違法群體的統稱。
在司法實踐中,該詞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等罪名相關聯,特指實施暴力犯罪的行為主體。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指出,該詞在使用時需注意語境,通常指代有組織或團夥性犯罪成員,與個體犯罪行為存在範疇差異。
近義詞“暴徒”側重突發性暴力行為,“歹徒”更強調主觀惡性,而“匪徒”則包含長期違法特征。公安部犯罪學專家在《中國刑事法雜志》的論述中強調,該詞具有曆史演變特征,現代法律文書中已規範使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法定稱謂。
“匪徒”是一個漢語詞彙,通常指代危害社會秩序、實施非法行為的個人或群體。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如需更全面的例句或曆史用例,可參考漢典、滬江詞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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