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蒙语的音译。 元 职官名。指镇压者、制裁者、盖印者。转而有监临官、总辖官之意。 元 代 汉 人不能任正职,朝廷各部及各路、府州县均设达鲁花赤,由 蒙古 或*********充任,以掌实权。《元史·世祖纪三》:“以 蒙古 人充各路达鲁花赤, 汉 人充总管, 回回 人充同知,永为定制。” 清 袁枚 《随园随笔·元知府或有或无》:“所谓达鲁花赤者,国言荷包压口,取管辖之义。称州达鲁花赤曰监州,县达鲁花赤曰监县。”
达鲁花赤是元代特有的地方行政官职,其名称源于蒙古语“ᠳᠠᠷᠤᠭᠠᠴᠢ”(darughachi),原意为“镇守者”或“掌印官”,音译作“达鲁花赤”或“答鲁合臣”。该职始设于蒙古帝国扩张时期,至元朝成为地方军政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具有以下特征:
职权定位
达鲁花赤为地方最高监治官,主要职责包括监督行省、路、府、州、县等各级行政机构,掌管司法、赋税及军事事务,确保中央政令在地方的有效执行。其地位高于同级行省长官,形成“以蒙古人治汉人”的特殊治理模式。
任免与族群特性
据《元史·职官志》记载,达鲁花赤多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汉人及南人不得充任此职,体现了元朝“四等人制”的政治结构。部分职位允许世袭,但需经中书省核准。
历史演变
该制度始于成吉思汗西征时期,用于管理新征服的西域城邦。元世祖忽必烈统一后,将其推广至全国,成为地方行政标配。北元政权延续此制,至清朝初年曾在边疆地区短暂复设。
废除时间
明朝洪武二年(1369年),朱元璋颁布《平元诏》,明确废止达鲁花赤制度,改行汉地传统官僚体系。
达鲁花赤是蒙古帝国和元朝时期的重要职官称谓,其含义和职能如下:
达鲁花赤(蒙古语:ᠳᠠᠷᠦᠭᠠᠼᠢ,音译Daruγači)原意为“掌印者”,一作“达噜噶齐”。该词衍生自蒙古语“答鲁合剌秃孩”,含“提调”“宣差”“持节”等延伸含义,象征权力核心地位。
该制度与突厥“巴思哈”、波斯“沙黑纳”职官功能相似,反映了游牧帝国治理多民族地区的共性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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