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玩弄文字,曲解法律条文,以达到************的目的。《朱子语类》卷八三:“圣人作《春秋》,正欲褒善贬恶,示万世不易之法,今乃忽用此説以诛人,未几又用此説以赏人,使天下后世皆求之而莫识其意,是乃后世弄法舞文之吏之所为也,曾谓大中至正之道而如此乎!” 明 刘基 《官箴中》:“刀笔之权,始归吏胥,弄法舞文,聋痴瞽愚。”参见“ 舞文弄法 ”。
弄法舞文
释义
指故意曲解法律条文或玩弄文字技巧以谋取私利,多用于形容官吏、讼师等利用法律漏洞或文书手段进行舞弊的行为。该成语强调通过技术性手段扭曲司法公正,体现对法治精神的破坏。
词源与结构分析
“弄法”最早见于《史记·酷吏列传》,指官吏玩弄法律;“舞文”出自《汉书·刑法志》,意为利用文字技巧篡改文书。二者合并后,东汉王充《论衡·程材》首次连用为“舞文弄法”,后演变为“弄法舞文”。
古籍例证
“吏治若救火扬沸……弄法舞文,徒饰其辞。”
描述官吏以法律条文为工具掩盖实质不公。
“刀笔之吏,弄法舞文,轻重随心。”
批判司法者借法律条文随意裁量罪责。
近义辨析
现代引申
当代语境中,该词可泛指任何领域通过曲解规则或玩弄文字谋利的行为,如合同欺诈、政策规避等,核心始终是“以形式正义掩盖实质不公”。
参考资料
链接:www.hanyudacidian.cn(权威词典释义)
链接:www.guoxuedashi.com(词源考证)
链接:www.zhonghuashuju.com(古籍原文)
链接:www.zhonghuashuju.com(历史用例)
“弄法舞文”是一个汉语成语,详细解释如下:
指通过玩弄文字、曲解法律条文来徇私舞弊。其核心含义是利用法律漏洞或文字技巧,达到不正当目的。
出自《史记·货殖列传》:“吏士舞文弄法,刻章伪书,不避刀锯之诛者,没于赂遗也。”
此句揭露古代官吏利用职权篡改文书、曲解法律以谋私利的现象,反映了法律执行中的腐败问题。
明代刘基《官箴中》曾用:“弄法舞文,聋痴瞽愚,流波至今,一任簿书。”
此例说明该成语在历史文献中多用于批判官场流弊。
“弄法舞文”不仅是一个描述法律腐败的成语,更承载了古代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反思。其用法和背景均体现了对滥用职权行为的深刻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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