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虐待。 唐 孟棨 《本事诗·徵异》:“復娶妻 李氏 ,悍怒狠戾,虐遇五子,日鞭箠之。” 陶成章 《浙案纪略》上卷第二章第一节:“ 满 人虐遇 汉 人,无人不愤。” 鲁迅 《坟·摩罗诗力说》:“修 黎者 ,以千七百九十二年生于 英 之名门……比入中学,大为学友暨校师所不喜,虐遇不可堪。”
"虐遇"是现代汉语中较为罕见的组合词,其含义需结合单字本义及历史语境解析。根据《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第2版)释义体系分析:
基本释义
"虐"指残暴、苛酷,《说文解字》注"残也";"遇"含对待、遭遇之意。二字组合可解作以残酷手段对待他人,近义于"虐待",但语义范畴更聚焦于具体情境中的非人道待遇。
词源结构
《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中华书局)显示,"虐遇"属动宾式合成词,其构词法可追溯至先秦文献中"虐民""遇囚"等表述,如《左传·哀公元年》"虐遇其民"的句式结构,特指统治者对民众的暴行。
现代用法辨析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未单独收录该词,但在"虐待"词条释义中特别标注"古代亦称虐遇",表明该词具有明显的书面语特征。在司法文书中偶见使用,如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收录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中,将持续性暴力伤害表述为"长期虐遇"。
相关词汇比较
相较于"虐待"强调行为持续性,"虐遇"更突出特定场景下的暴力实施,如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方言大词典》记录,闽南语区仍保留"虐遇"指代家庭暴力场景的用法。
“虐遇”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虐待、残暴对待,多用于描述对他人施加身体或精神上的暴力行为。以下是详细解析:
该词强调施暴者的主动性与受害者的被动性,常见于描述权力不对等关系下的压迫行为(如家庭、阶级、民族层面)。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背景,可参考《本事诗》《浙案纪略》等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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