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民的戶籍。亦指有戶籍的居民。《南齊書·郁林王紀》:“宜從蕩宥,許以自新,可一同放遣,還復民籍。” 宋 孔平仲 《孔氏雜說》卷二:“ 東漢 之定民籍,頗若勞擾,今之造戶口簿,卻不如此也。”《宋史·尹洙傳》:“今邊鄙雖有鄉兵之制,然止極塞數郡,民籍寡少,不足備敵。”《續資治通鑒·宋真宗天禧四年》:“所至視民籍差等,有不如式者,懲革之。” 清 代将不屬軍、商、竈籍的各色人編入民籍。《清史稿·食貨志一》:“凡民之著籍,其别有四:曰民籍;曰軍籍,亦稱衛籍;曰商籍;曰竈籍。”
“民籍”是中國古代戶籍制度中的一個分類,主要用于區分普通居民的戶籍身份。以下是詳細解釋:
民籍指普通百姓的戶籍,屬于國家登記管理的人口類别之一,與軍籍、商籍、竈籍(鹽戶)等特殊戶籍相區别。它既是戶籍登記制度的一部分,也代指具有此類戶籍的居民群體。
南北朝時期
南朝《南齊書·郁林王紀》記載“還復民籍”,表明民籍已作為官方戶籍分類,用于區分被赦免後恢複平民身份的人群。
宋朝
戶籍管理更趨嚴格,如《宋史·尹洙傳》提到“民籍寡少,不足備敵”,說明民籍與地方兵源、賦稅征收直接相關。宋代還通過“戶口簿”細化戶籍統計。
清朝
民籍範圍進一步明确,凡不屬于軍、商、竈籍的普通百姓均編入民籍,成為賦稅和勞役的主要承擔者。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代戶籍制度的具體運作,可參考《中國曆代戶籍制度考》等專著。
民籍,又稱國籍,是指一個人所屬的國家或地區。它标志着一個人作為該國家或地區的公民或居民的身份。
民籍的拆分部首是"氏"(氣)和"⺍"(刂),其中"⺍"是氏的古文形式。它的總筆畫數為21畫。
民籍一詞由"民"和"籍"兩個字組成。"民"表示人民,百姓的意思,"籍"表示登記、記錄的意思。合在一起即表示将人民的身份進行記錄登記。
民籍的繁體字為"民籍",沒有特殊變化。
在古代,人們一般将民籍寫為"民籍",字的形狀和現代基本相同,隻是一些筆畫的書寫方式有所不同。
1. 他的民籍是中國,但他在美國長大。
2. 根據法律,他可以申請歸化為外國的民籍。
1. 民間:指百姓之間,不包括官方或有特殊身份的人。
2. 籍貫:指一個人出生或成長的地方。
3. 國籍:指一個人所屬的國家或地區。
國籍、身份、居民
外籍、非籍、無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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