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民的戶籍。亦指有戶籍的居民。《南齊書·郁林王紀》:“宜從蕩宥,許以自新,可一同放遣,還復民籍。” 宋 孔平仲 《孔氏雜說》卷二:“ 東漢 之定民籍,頗若勞擾,今之造戶口簿,卻不如此也。”《宋史·尹洙傳》:“今邊鄙雖有鄉兵之制,然止極塞數郡,民籍寡少,不足備敵。”《續資治通鑒·宋真宗天禧四年》:“所至視民籍差等,有不如式者,懲革之。” 清 代将不屬軍、商、竈籍的各色人編入民籍。《清史稿·食貨志一》:“凡民之著籍,其别有四:曰民籍;曰軍籍,亦稱衛籍;曰商籍;曰竈籍。”
民籍指中國古代戶籍制度中登記普通平民戶口的冊籍,與軍籍、匠籍等專業戶籍相區别,是封建社會管理人口、征派賦役的基礎依據。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民”指非特權階層的普通百姓,“籍”即登記人口信息的簿冊。民籍特指官府編錄平民家庭人口、田産、賦役狀況的法定檔案。如《漢語大詞典》定義為:“民戶的戶籍。舊時指一般老百姓的戶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2年)。其登記對象排除軍戶、匠戶、官戶等特殊群體,主體為從事農業的編戶齊民。
隋唐推行“輸籍法”後,民籍成為國家稅賦根本。明代實行黃冊制度,每十年重造民籍,詳細記載人丁、事産變動,如《明史·食貨志》載:“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中華書局,1974年)。清代沿襲明制,民籍與保甲制結合,承擔人口統計、田賦征收、徭役攤派三重職能,直至雍正年間“攤丁入畝”後人身依附逐漸弱化。
民籍制度強化了社會等級劃分:
權威文獻參考
-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2年
- 《明史·食貨志》中華書局,1974年
- 《辭源(第三版)》商務印書館,2015年
- 《中國戶籍制度史》梁方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 《大清會典》中華書局影印本
“民籍”是中國古代戶籍制度中的一個分類,主要用于區分普通居民的戶籍身份。以下是詳細解釋:
民籍指普通百姓的戶籍,屬于國家登記管理的人口類别之一,與軍籍、商籍、竈籍(鹽戶)等特殊戶籍相區别。它既是戶籍登記制度的一部分,也代指具有此類戶籍的居民群體。
南北朝時期
南朝《南齊書·郁林王紀》記載“還復民籍”,表明民籍已作為官方戶籍分類,用于區分被赦免後恢複平民身份的人群。
宋朝
戶籍管理更趨嚴格,如《宋史·尹洙傳》提到“民籍寡少,不足備敵”,說明民籍與地方兵源、賦稅征收直接相關。宋代還通過“戶口簿”細化戶籍統計。
清朝
民籍範圍進一步明确,凡不屬于軍、商、竈籍的普通百姓均編入民籍,成為賦稅和勞役的主要承擔者。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代戶籍制度的具體運作,可參考《中國曆代戶籍制度考》等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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