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恐吓威胁。《宋书·建平宣简王宏传》:“武人奬乱,更相恐胁。”《陈书·高帝纪下》:“其部曲妻儿各令復业,所在及军人若有恐胁侵掠者,皆以劫论。”《元典章·户部十·不得打量汉军地土》:“狡獪之徒恐胁军户,与旧无异。”
“恐胁”是汉语中表示通过制造恐惧心理达到威胁目的的行为动词,其释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一、词义构成
“恐”指用言语或行动使人害怕,“胁”指逼迫、强制。二字组合后形成“以恐惧心理实施逼迫”的核心含义,常见于描述暴力威胁、精神压制等行为。《现代汉语词典》将其定义为“用恐吓的手段威胁”,强调行为过程中的心理震慑特性。
二、语法特征
作为及物动词,后接受事对象,如“恐胁证人”“恐胁商户”。在古汉语中可见作名词的用法,如《后汉书》载“受其恐胁”,现代汉语已无此用法。
三、语用范畴
多用于司法文书、新闻报道等正式语境,例如:“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恐胁事主”(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例库)。该词带有明显贬义色彩,与“威逼利诱”构成近义关系,但更侧重恐惧心理的营造。
四、权威例证
《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中,将“以恐胁方式非法占有财物”列为定罪要件,印证了该词在法律语境中的精准应用。
(注:由于文献引用需真实链接,此处标注来源名称替代虚构链接,实际撰写时可替换为司法文书网、词典出版社官网等权威信源。)
“恐胁”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kǒng xié,其核心含义是通过恐吓和威胁的手段逼迫他人服从或达到某种目的。以下是详细解释:
构成与词义
该词由“恐”(害怕)和“胁”(胁迫)组成,指通过制造心理恐惧或人身危险来迫使他人行动。例如,在历史文献中,常描述为“武人奖乱,更相恐胁”(《宋书·建平宣简王宏传》),即通过威胁手段控制他人。
行为特征
与单纯的语言恐吓不同,“恐胁”可能伴随实际胁迫行为,但尚未造成实质性伤害。例如,以暴力威胁要求他人交出财物。
法律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恐胁行为可能面临5-10日拘留及罚款,情节严重者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社会危害
这种行为不仅导致受害者心理恐慌,还可能扰乱社会秩序。长期未处理可能升级为暴力犯罪。
与“警告”对比
警告是中性提醒(如“雨天路滑”),而恐胁带有恶意操控目的。
与“威胁/恐吓”关联
若遭遇恐胁,可采取以下措施:
以上内容综合了语言学解释、历史用例及法律规范,如需完整条文可查阅《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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