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 扬雄 《法言·吾子》:“诗人之赋丽以则,辞人之赋丽以淫。”后以“丽则”指美丽典雅。《后汉书·文苑传赞》:“言观丽则,永监淫费。”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物色》:“所谓诗人丽则而约言,辞人丽淫而繁句也。” 刘师培 《文说·和声》:“观《甘泉》、《籍田》之篇,斋肃丽则;《长门》、《洛神》之作,哀怨清冷。”
“丽则”是汉语中具有美学评判标准的复合词,出自汉代扬雄《法言·吾子》:“诗人之赋丽以则,辞人之赋丽以淫。”该词由“丽”与“则”构成并列结构,具体释义如下:
一、核心释义 指文辞华美而合乎法度规范。《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华丽而不失典雅”,强调文学创作中形式美与内容雅的统一。清代刘熙载在《艺概》中评述:“丽而能则,斯为至美”,进一步阐释了艺术创作中审美与规则的平衡关系。
二、词源演变 该词最早见于扬雄对辞赋的品评,《法言》中将符合儒家雅正标准的赋体称为“丽以则”,与过度藻饰的“丽以淫”形成对照。唐代孔颖达在《五经正义》中引申为“文质相扶,礼乐兼备”的创作原则。
三、现代应用 当代语言学家王宁在《古代汉语通论》中指出,“丽则”已成为评价传统文学的重要尺度,既包含辞采之美,又强调思想内涵的正当性。在书法、绘画等艺术领域,该原则同样适用于评判作品的艺术性与规范性。
四、权威参考
“丽则”是一个源自古代文学批评的术语,其含义和用法可综合以下要点进行解释:
“丽则”最早见于汉代扬雄的《法言·吾子》:“诗人之赋丽以则,辞人之赋丽以淫。”。其中“丽”指文采华美,“则”指合乎法度或规范。该词原指诗歌或赋体文学既具备形式美感,又符合内容与道德的准则,与“丽以淫”(过分华丽而失规范)形成对比。
需注意“丽则”与单纯形容外表的“美丽”不同,其核心在于“美而有度”,强调形式与内涵的统一。例如《甘泉赋》《洛神赋》等作品因兼具文采与深意,被视作“丽则”典范。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中的用例,可参考《法言》《文心雕龙》等原著,或查阅汉典、沪江词典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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