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的法官。李,通“ 理 ”。《鹖冠子·近迭》:“ 苍頡 作法,书从甲子,成史李官。” 清 钱谦益 《孙子长徵君六十寿序》:“膺贡大廷,擢上第,选择为李官。”
"李官"是古代中国职官体系中的特殊称谓,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两个角度解析:
一、农事管理职能
在古代文献中,"李官"指代掌管李树种植与果实征收的专职官员。根据《周礼·地官司徒》记载,周代设置"场人"一职,负责"场圃,树之果蓏珍异之物"的管理,其中包含李树等果木的栽培。这类官员需统筹皇家园林的果树种植周期,监督李实采收,并为祭祀、宴飨等礼仪活动提供标准化的果实供应。
二、司法职能别称
部分典籍中将"李官"作为"理官"的通假称谓,特指司法官吏。《汉书·艺文志》载"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注释称理官即"李官",印证了古代司法体系与"李"字的特殊关联。这种称谓源于古代"李""理"通假的文字现象,彰显了中国古代职官命名中注重职能象征的特点。
“李官”是一个多义词,具体含义需结合语境分析,主要包含以下三类解释:
法官职能
根据,李官是古代法官的别称。“李”通“理”,即“理官”,指掌管刑狱、司法的官员。例如《鹖冠子·近迭》记载“成史李官”,清代钱谦益文集中亦有“选择为李官”的描述。
词源演变
“李”作为姓氏,与“理”在古汉语中音义相通,故“李官”逐渐演变为对司法官员的特定称谓。
地名
人物
李官是广西维都林场职工,曾因捐献造血干细胞、参与抗疫等事迹获“广西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
部分文献中,“李官”被泛化为对官员或权贵的代称,但此用法较少见()。
“李官”以古代法官为核心释义,现代多用于地名或特定人名。建议结合具体语境进一步确认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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