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称“ 无害吏 ”。 汉 代官名,见于《汉律》。犹言公平吏。谓能公正执法、主持公道的官吏。《后汉书·百官志五》:“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史记·萧相国世家》“以文无害” 裴駰 集解引《汉书音义》:“《律》有无害都吏,犹今言公平吏。”
“无害都吏”是秦汉时期基层官吏的考核称谓,其核心含义为“公正干练的监察官员”。该词由“无害”与“都吏”两部分构成:
历史语境 该称谓源自秦代“文无害”考核制度,用于评价官吏的行政能力与廉洁程度。据《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记载,郡守需“岁终巡县,察吏之毋害者”,通过者方可晋升。汉代延续此制,《居延汉简》中多见“某官文毋害”的考绩记录。
职能定位 “无害都吏”需具备三项核心能力(参考《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
文献依据:本文释义综合参考《史记·萧相国世家》《汉书·百官公卿表》《睡虎地秦墓竹简》等原始文献,以及吕宗力《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等权威研究著作。
“无害都吏”是汉代官职名称,常见于《汉律》及相关历史文献,其核心含义与职能如下:
词义解析
该词亦称“无害吏”,字面意为“无瑕疵的官吏”。其职能重点在于“公正执法”,指代那些能够秉持公平原则、依法办事的官员。
历史背景与职能
文献记载
《后汉书·百官志五》提到“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表明其职责与司法审讯直接相关;《史记·萧相国世家》的注释中,裴骃引用《汉律》称其为“公平吏”,进一步印证其角色定位。
评价与延伸
该官职被视为汉代司法体系中“理想官吏”的典范,强调法律执行与道德操守的结合,对后世监察制度有一定影响。
“无害都吏”是汉代对公正执法者的特定称谓,其内涵既包含法律专业性,也强调道德层面的无瑕疵性,反映了古代对司法公正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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