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礼》地官的属官。掌管山林的政令。《周礼·地官·山虞》:“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 贾公彦 疏:“此山林并云者,自是山内之林,即山虞兼掌之。”后亦借称掌管山林的官署。 汉 马第伯 《封禅仪记》:“车驾十九日之山虞,国家居亭,百官布野。”
"山虞"是中国古代典籍中记载的职官名称,专司山林资源的管理与保护。该词最早见于《周礼·地官司徒》,书中记载"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其核心职能包括划定山场边界、制定采伐禁令、守护山林资源,并按照季节规律指导民众合理利用。
从职能演变来看,山虞制度体现了早期生态治理智慧。唐代贾公彦在《周礼疏》中特别强调"春时斩材,要在孟春",说明该官职不仅具有行政管理属性,更承担着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开发职责。宋代陈祥道在《礼书》中进一步阐释"凡窃木者有刑罚",佐证了山虞具有司法执行权的特殊属性。
据《汉语大词典》释义,山虞作为周代"虞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反映了古代"斧斤以时入山林"的生态伦理观。清代学者孙诒让在《周礼正义》中考证,该官职在战国时期仍存续,至秦汉逐渐归并于少府管辖。现代《辞源》将其定义为"古代掌管山泽的官",这一解释已被《中国历史大辞典》等权威工具书所采纳。
“山虞”是一个古代官职名称,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文献中有详细记载,具体解释如下:
官职来源
山虞是《周礼·地官》中的属官,主要职责是掌管山林的政令与资源管理。根据《周礼》记载:“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即负责制定山林保护政策、划分区域界限并执行禁令。
职能范围
其管辖范围包括山内林木的采伐、禁令实施及资源分配。贾公彦在注释中强调,山虞的职责不仅限于山林本身,还涉及山内生态系统的整体管理()。
部分现代词典(如查字典)提出“山虞”的比喻义,认为“山”象征困难,“虞”表示忧虑,组合后形容“胆小怕事、畏惧挑战”的性格()。但这一解释未见于传统文献,可能是现代语境下的引申用法,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
汉代文献《封禅仪记》提到“车驾十九日之山虞”,表明该官职在汉代仍被沿用,且其官署机构被称为“山虞”()。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周礼》原文或权威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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