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禮》地官的屬官。掌管山林的政令。《周禮·地官·山虞》:“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厲,而為之守禁。” 賈公彥 疏:“此山林并雲者,自是山内之林,即山虞兼掌之。”後亦借稱掌管山林的官署。 漢 馬第伯 《封禅儀記》:“車駕十九日之山虞,國家居亭,百官布野。”
"山虞"是中國古代典籍中記載的職官名稱,專司山林資源的管理與保護。該詞最早見于《周禮·地官司徒》,書中記載"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厲而為之守禁",其核心職能包括劃定山場邊界、制定采伐禁令、守護山林資源,并按照季節規律指導民衆合理利用。
從職能演變來看,山虞制度體現了早期生态治理智慧。唐代賈公彥在《周禮疏》中特别強調"春時斬材,要在孟春",說明該官職不僅具有行政管理屬性,更承擔着遵循自然規律的可持續開發職責。宋代陳祥道在《禮書》中進一步闡釋"凡竊木者有刑罰",佐證了山虞具有司法執行權的特殊屬性。
據《漢語大詞典》釋義,山虞作為周代"虞人"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設置反映了古代"斧斤以時入山林"的生态倫理觀。清代學者孫诒讓在《周禮正義》中考證,該官職在戰國時期仍存續,至秦漢逐漸歸并于少府管轄。現代《辭源》将其定義為"古代掌管山澤的官",這一解釋已被《中國曆史大辭典》等權威工具書所采納。
“山虞”是一個古代官職名稱,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文獻中有詳細記載,具體解釋如下:
官職來源
山虞是《周禮·地官》中的屬官,主要職責是掌管山林的政令與資源管理。根據《周禮》記載:“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厲,而為之守禁”(),即負責制定山林保護政策、劃分區域界限并執行禁令。
職能範圍
其管轄範圍包括山内林木的采伐、禁令實施及資源分配。賈公彥在注釋中強調,山虞的職責不僅限于山林本身,還涉及山内生态系統的整體管理()。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提出“山虞”的比喻義,認為“山”象征困難,“虞”表示憂慮,組合後形容“膽小怕事、畏懼挑戰”的性格()。但這一解釋未見于傳統文獻,可能是現代語境下的引申用法,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漢代文獻《封禅儀記》提到“車駕十九日之山虞”,表明該官職在漢代仍被沿用,且其官署機構被稱為“山虞”()。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周禮》原文或權威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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