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鸦片战争前 广州 的 英国 东印度公司以外的外国商人,即所谓“自由”商人,又称“港脚”。 清 魏源 《筹海篇》四:“西洋互市 广东 者十餘国,皆散商无公司,惟 英吉利 有之。” 清 魏源 《筹海篇》四:“散商者,各出己资,自运自集,利害皆一人独当之。”
(2). 清 代官府于垄断行业特许商人中指定一二殷实商户为首领,称为总商,类似牙行行首,其余则称散商。
散商是清代对外贸易史中的特定经济概念,指未纳入官办特许贸易体系的民间独立商人群体。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散商特指“清政府在广州特许经营对外贸易的商行(即广州十三行)之外的商人”,其经营活动受官府限制,主要经营小额商品或辅助性贸易。
从历史背景看,散商与“官商”(如十三行行商)形成鲜明对比。据《中国商业史》记载,散商需向官府缴纳更高税费且不得参与大宗进出口贸易,业务范围限于茶叶、瓷器等传统商品的零散交易,或为官商提供运输、报关等服务。这类商人多由地方商帮发展而来,在鸦片战争后随着通商口岸开放逐渐转型为近代民营商人。
“散商”是一个具有历史背景的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下有所区别,主要包含以下两种解释:
指19世纪鸦片战争前,在广州从事贸易的英国东印度公司以外的外国商人,又称“港脚商人”(Country Traders)。他们以个体或小团体形式进行贸易,不受大公司直接管辖,主要从事鸦片、茶叶等商品的自由买卖。
例如,清代学者魏源在《筹海篇》中提到:“散商者,各出己资,自运自集,利害皆一人独当之”,强调其独立经营的特点。
在清代垄断行业(如盐业、外贸)中,官府会指定财力雄厚的商户为总商,负责行业管理;其余普通商户则被称为散商,需服从总商调配并承担相应义务。这类散商类似现代行业协会中的一般会员。
部分资料(如)提到“散商”作为成语,表示“商人分散经营、各自为营”。但这一用法在历史文献中较少见,可能是现代引申义,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
建议进一步查阅《筹海篇》等清代文献或经济史研究,以获取更权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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