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鴉片戰争前 廣州 的 英國 東印度公司以外的外國商人,即所謂“自由”商人,又稱“港腳”。 清 魏源 《籌海篇》四:“西洋互市 廣東 者十餘國,皆散商無公司,惟 英吉利 有之。” 清 魏源 《籌海篇》四:“散商者,各出己資,自運自集,利害皆一人獨當之。”
(2). 清 代官府于壟斷行業特許商人中指定一二殷實商戶為首領,稱為總商,類似牙行行首,其餘則稱散商。
散商是清代對外貿易史中的特定經濟概念,指未納入官辦特許貿易體系的民間獨立商人群體。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散商特指“清政府在廣州特許經營對外貿易的商行(即廣州十三行)之外的商人”,其經營活動受官府限制,主要經營小額商品或輔助性貿易。
從曆史背景看,散商與“官商”(如十三行行商)形成鮮明對比。據《中國商業史》記載,散商需向官府繳納更高稅費且不得參與大宗進出口貿易,業務範圍限于茶葉、瓷器等傳統商品的零散交易,或為官商提供運輸、報關等服務。這類商人多由地方商幫發展而來,在鴉片戰争後隨着通商口岸開放逐漸轉型為近代民營商人。
“散商”是一個具有曆史背景的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所區别,主要包含以下兩種解釋:
指19世紀鴉片戰争前,在廣州從事貿易的英國東印度公司以外的外國商人,又稱“港腳商人”(Country Traders)。他們以個體或小團體形式進行貿易,不受大公司直接管轄,主要從事鴉片、茶葉等商品的自由買賣。
例如,清代學者魏源在《籌海篇》中提到:“散商者,各出己資,自運自集,利害皆一人獨當之”,強調其獨立經營的特點。
在清代壟斷行業(如鹽業、外貿)中,官府會指定財力雄厚的商戶為總商,負責行業管理;其餘普通商戶則被稱為散商,需服從總商調配并承擔相應義務。這類散商類似現代行業協會中的一般會員。
部分資料(如)提到“散商”作為成語,表示“商人分散經營、各自為營”。但這一用法在曆史文獻中較少見,可能是現代引申義,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建議進一步查閱《籌海篇》等清代文獻或經濟史研究,以獲取更權威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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