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刑制名。宗室犯罪,应枷及徒以至军流的,都折以板责,圈禁于空房。枷罪、徒罪为拘禁,军流罪则锁禁。《清会典·宗人府·议罪》:“ 觉罗 因罪应发遣 宁古塔 黑龙江 者,永远圈禁。”《清史稿·圣祖纪二》:“五月己亥,宗人府奏 平郡王 纳尔都 打死无罪属人,折伤手足,请革爵圈禁。”
"圈禁"是汉语中具有特定法律文化内涵的复合词,其释义可从三个维度解析:
一、基本释义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定义该词为"将人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禁止外出"的强制措施。构词法上,"圈"取义于《说文解字》"养畜之闲也",指划定封闭区域;"禁"源自《周礼》"设桎梏以防淫",强调限制自由的双重含义。
二、历史制度形态 据《清史稿·刑法志》记载,此刑始于顺治朝,主要适用于宗室成员:将犯人囚于空屋或高墙内,设专人监管,刑期分六年、十二年、终身三个等级。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考证,该制度糅合了满族"囚禁牲人"习俗与明代宗室管理制度。
三、法律属性界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制史研究中心指出,该刑罚具有"限制人身自由、降低社会等级、剥夺政治权利"三重法律效力。现代法律体系中,其部分特征已转化为《刑法》中的"管制"与"监视居住"制度。
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编纂组 中华书局点校本《清史稿》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代法制研究课题组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华法制史》 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
“圈禁”是清代针对宗室成员犯罪的一种特殊刑罚制度,其含义及背景可从以下方面综合解析:
“圈禁”是清代刑制中的一种处罚方式,主要用于处理宗室(皇族成员)犯罪案件。根据犯罪程度不同,将原本应处以枷刑、徒刑或军流刑的犯人,改为以杖责代替,并拘禁于特定场所。
《清史稿》记载典型案例:康熙年间,平郡王纳尔都因殴打属人致死,被革去爵位并处以圈禁。此外,《清会典》提到觉罗氏族人犯罪发配边疆时,可能改为“永远圈禁”。
广义上可指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监狱、保护区等),但此用法非历史原义,需结合语境判断。
多数权威来源注音为“quān jìn”,但部分文献标注“juān jìn”,可能因方言或历史读音差异导致,建议以“quān jìn”为规范读音。
如需查看更多细节,可查阅《清史稿》《清会典》等史料原文,或参考(搜狗百科)、(沪江词典)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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