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刑制名。宗室犯罪,應枷及徒以至軍流的,都折以闆責,圈禁于空房。枷罪、徒罪為拘禁,軍流罪則鎖禁。《清會典·宗人府·議罪》:“ 覺羅 因罪應發遣 甯古塔 黑龍江 者,永遠圈禁。”《清史稿·聖祖紀二》:“五月己亥,宗人府奏 平郡王 納爾都 打死無罪屬人,折傷手足,請革爵圈禁。”
"圈禁"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文化内涵的複合詞,其釋義可從三個維度解析:
一、基本釋義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該詞為"将人限制在一定範圍内,禁止外出"的強制措施。構詞法上,"圈"取義于《說文解字》"養畜之閑也",指劃定封閉區域;"禁"源自《周禮》"設桎梏以防淫",強調限制自由的雙重含義。
二、曆史制度形态 據《清史稿·刑法志》記載,此刑始于順治朝,主要適用于宗室成員:将犯人囚于空屋或高牆内,設專人監管,刑期分六年、十二年、終身三個等級。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考證,該制度糅合了滿族"囚禁牲人"習俗與明代宗室管理制度。
三、法律屬性界定 中國政法大學法制史研究中心指出,該刑罰具有"限制人身自由、降低社會等級、剝奪政治權利"三重法律效力。現代法律體系中,其部分特征已轉化為《刑法》中的"管制"與"監視居住"制度。
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編纂組 中華書局點校本《清史稿》 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清代法制研究課題組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中華法制史》 全國人大法工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圈禁”是清代針對宗室成員犯罪的一種特殊刑罰制度,其含義及背景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圈禁”是清代刑制中的一種處罰方式,主要用于處理宗室(皇族成員)犯罪案件。根據犯罪程度不同,将原本應處以枷刑、徒刑或軍流刑的犯人,改為以杖責代替,并拘禁于特定場所。
《清史稿》記載典型案例:康熙年間,平郡王納爾都因毆打屬人緻死,被革去爵位并處以圈禁。此外,《清會典》提到覺羅氏族人犯罪發配邊疆時,可能改為“永遠圈禁”。
廣義上可指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監獄、保護區等),但此用法非曆史原義,需結合語境判斷。
多數權威來源注音為“quān jìn”,但部分文獻标注“juān jìn”,可能因方言或曆史讀音差異導緻,建議以“quān jìn”為規範讀音。
如需查看更多細節,可查閱《清史稿》《清會典》等史料原文,或參考(搜狗百科)、(滬江詞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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