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hyster;legal pettifogger] 帮人办理诉讼事务的人
被告抄入手,乃请刀笔讼师,又照原词多方破调,骋应敌之虚情,压先功之劲势。——清· 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立状式》
旧时以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状纸为职业的人。《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一:“他本是儒家之女,精通文墨,不必假借讼师,就自己写了一纸诉状。” 清 魏源 《次韵前出塞》之一:“饮食继讼师,嗜欲兴干戈。” 聂绀弩 《打倒爸爸》:“一个人跟弟兄打官司,赖讼师的力量打赢了,他感激讼师说:你待我情同手足!”
讼师是中国古代社会特有的法律职业称谓,指专门代人撰写诉状、提供诉讼策略并协助处理司法纠纷的民间从业者。其职业性质与现代律师有相似性,但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长期处于非官方认可状态。
从词源学角度分析,“讼”在《说文解字》中释义为“争也”,特指法律争议;“师”则含引导、教授之意,二者结合体现其职业核心特征。据《大清律例》刑律篇记载,讼师需具备“通晓律例、善作呈词”的专业能力,但受限于“教唆词讼”禁令,其执业长期处于灰色地带。
历史研究显示,讼师群体在明清时期达到职业化高峰。根据《中国法律史》记载,他们通过“代写状纸”“教授诉讼技巧”“疏通衙门关系”等方式介入司法活动,形成了独特的行业规范。而《折狱新语》等古代判牍文献显示,优秀讼师撰写的诉状往往具备“事理明晰”“引律准确”“文辞犀利”三大特点。
社会评价方面,古代典籍存在矛盾表述。《牧令书》等官箴文献多将讼师贬为“讼棍”,指责其“架词诬控”“扰乱司法”;而《鹿洲公案》等司法档案则客观记录了讼师在平衡诉讼能力、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这种双重认知反映了传统司法体系中民间法律服务者的特殊处境。
讼师是中国古代社会中以协助他人处理诉讼事务为职业的群体,其职能类似于现代律师,但在社会地位和合法性上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讼师指旧时以替人撰写诉状、提供法律建议为职业的人,主要工作包括代写遗嘱、契约、行政申请及诉讼文书等。其名称源于“诉讼之师”,即指导他人进行诉讼的专业人士,拼音为sòng shī()。
古代讼师缺乏法律认可的职业身份,且服务范围限于文书和策略咨询,不涉及出庭辩护;而现代律师则是经国家认证、拥有全面诉讼代理权的法定职业()。
古籍中记载:“不必假借讼师,就自己写了一纸诉状”(《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一),体现了部分民众对讼师的替代能力。
如需进一步了解讼师的历史案例或文化影响,可查阅《小豆棚》等清代笔记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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