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hyster;legal pettifogger] 幫人辦理訴訟事務的人
被告抄入手,乃請刀筆訟師,又照原詞多方破調,騁應敵之虛情,壓先功之勁勢。——清· 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立狀式》
舊時以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寫狀紙為職業的人。《初刻拍案驚奇》卷十一:“他本是儒家之女,精通文墨,不必假借訟師,就自己寫了一紙訴狀。” 清 魏源 《次韻前出塞》之一:“飲食繼訟師,嗜欲興幹戈。” 聶绀弩 《打倒爸爸》:“一個人跟弟兄打官司,賴訟師的力量打赢了,他感激訟師說:你待我情同手足!”
訟師是中國古代社會特有的法律職業稱謂,指專門代人撰寫訴狀、提供訴訟策略并協助處理司法糾紛的民間從業者。其職業性質與現代律師有相似性,但受傳統法律文化影響,長期處于非官方認可狀态。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訟”在《說文解字》中釋義為“争也”,特指法律争議;“師”則含引導、教授之意,二者結合體現其職業核心特征。據《大清律例》刑律篇記載,訟師需具備“通曉律例、善作呈詞”的專業能力,但受限于“教唆詞訟”禁令,其執業長期處于灰色地帶。
曆史研究顯示,訟師群體在明清時期達到職業化高峰。根據《中國法律史》記載,他們通過“代寫狀紙”“教授訴訟技巧”“疏通衙門關系”等方式介入司法活動,形成了獨特的行業規範。而《折獄新語》等古代判牍文獻顯示,優秀訟師撰寫的訴狀往往具備“事理明晰”“引律準确”“文辭犀利”三大特點。
社會評價方面,古代典籍存在矛盾表述。《牧令書》等官箴文獻多将訟師貶為“訟棍”,指責其“架詞誣控”“擾亂司法”;而《鹿洲公案》等司法檔案則客觀記錄了訟師在平衡訴訟能力、維護當事人權益方面的積極作用。這種雙重認知反映了傳統司法體系中民間法律服務者的特殊處境。
訟師是中國古代社會中以協助他人處理訴訟事務為職業的群體,其職能類似于現代律師,但在社會地位和合法性上存在顯著差異。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訟師指舊時以替人撰寫訴狀、提供法律建議為職業的人,主要工作包括代寫遺囑、契約、行政申請及訴訟文書等。其名稱源于“訴訟之師”,即指導他人進行訴訟的專業人士,拼音為sòng shī()。
古代訟師缺乏法律認可的職業身份,且服務範圍限于文書和策略咨詢,不涉及出庭辯護;而現代律師則是經國家認證、擁有全面訴訟代理權的法定職業()。
古籍中記載:“不必假借訟師,就自己寫了一紙訴狀”(《初刻拍案驚奇》卷十一),體現了部分民衆對訟師的替代能力。
如需進一步了解訟師的曆史案例或文化影響,可查閱《小豆棚》等清代筆記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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