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知州、通判等官。 宋 苏辙 《王佺通判荆南》:“ 南郡 控引江湖,商贾之渊,而盗贼之会也,守贰之事於南方为剧。”《宋史·高宗纪》:“癸巳,罢 川 陕 便宜差遣监司、守贰。”《续资治通鉴·宋太宗至道二年》:“先是,遣使访 川 陕 诸州守贰之能否,知 夔州 袁逢吉 、知 遂州 李虚己 、通判 查道 、知 忠州 邵燁 、知 云安军 薛颜 等七人以称职闻,戊子,皆赐詔书奬諭。”《文献通考·田赋五》:“詔 江 浙 诸州县帛及折帛钱,并以七月中旬到行在,不足者守贰窜黜。”
守贰是古代汉语中关于地方官职的特定称谓,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基本释义 守贰指「郡守与郡丞」的合称,即地方行政体系中最高长官及其副职。其中「守」为太守(郡守),是州郡最高行政官;「贰」即丞、长史等副职官员,辅助太守处理政务。
二、历史沿革 该词源于汉代郡县制,据《后汉书·百官志》记载:「每郡置太守一人,丞一人」,至唐宋时期演变为「知州与通判」的共治模式。宋代赵彦卫《云麓漫钞》卷四载有「守贰相制」的行政原则,体现古代权力制衡思想。
三、用法特征
相关词条可参照「州倅」「府佐」等古代副职称谓,具体用法详见《历代职官表》对地方官制的系统梳理。
“守贰”是古代官职的合称,主要指宋代地方行政体系中的知州(正职)和通判(副职)等官员。以下是详细解释:
“守贰”是宋代地方行政的核心官职组合,体现了正副职分权制衡的特点。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官员的选任或职能细节,可参考《宋史》或宋代地方制度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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