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questrate
hold
【机】 ear
【法】 object in contention
associate with; bargain; deal; deliver; fall; friend; hand over; join; meet
mutual; relationship
【医】 venery
【法】 stranger; terrium quid
keep; safekeeping; storage
【经】 custody; record keeping; safe custody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把系争物交第三者保管"对应的核心概念为"deposit in court"或"escrow arrangement"。该制度指在诉讼争议中,将涉案财产交由法院指定的第三方保管人(stakeholder)暂时保管,待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后再行处置的程序性安排。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第582条定义,这种保管形式属于"预防性司法措施",旨在防止争议财产在诉讼期间发生毁损、灭失或价值减损。
从中国法律体系看,该制度植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实务操作中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法院依职权指定保管人,常见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样品的封存;二是当事人协议选定商业银行或公证机构作为保管方,多见于商事合同纠纷的履约保证金监管。美国法律研究院《第三次信托法重述》第14章指出,这种安排本质上构成"附条件交付",保管人须保持绝对中立,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保管物。
该制度在跨境商事仲裁中应用尤为广泛。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23年案例统计,涉及国际货物买卖纠纷的案件中,有68%采用第三方保管机制处理争议标的物。伦敦大学法学院比较法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这种制度能有效降低"先占性执行"风险,维持诉讼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状态。
“把系争物交第三者保管”是一个法律术语,主要用于描述在争议或诉讼过程中,将存在争议的财物(即“系争物”)交由中立的第三方暂时保管的行为。以下是具体解释:
系争物
指涉及法律纠纷、所有权或权利存在争议的财物(如财产、物品等),需要暂时脱离争议双方的实际控制,以防止财物被转移或损坏。
交第三者保管
将系争物移交给独立于争议双方的第三方(如法院指定的保管机构、公证处等),以确保财物在争议解决前的安全性和中立性。这一行为常见于诉讼保全、财产扣押等法律程序中。
司法程序中的扣押与保管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原则上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若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基于司法要求(如法院裁决),则允许通过第三方保管争议财物。例如,法院在诉讼中可裁定将争议财产交由第三方保管,避免当事人恶意处置。
责任归属
若保管人未经同意擅自转交第三方导致财物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司法程序中,因法律授权或当事人协议而转交的,第三方保管行为合法且不视为违约。
诉讼保全
法院为防止一方转移财产,可能要求将争议财物移交第三方保管,待判决后处理。
合同约定
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特定财物的保管方式,可通过第三方实现风险隔离。
争议解决
在调解或仲裁中,中立第三方保管可确保双方权益平衡。
合法性前提
普通保管合同中的转交需经当事人明确同意;司法程序中的转交则需法律授权或法院裁定。
第三方资质
保管方需具备专业能力或法律资质(如公证机构、法院指定机构),以确保财物安全。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条款,可参考《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或相关司法解释(来源:-5)。
本地站边缘性溃疡场铁心超额筹资词形变化的单微生物的断言表防腐烂性缝口的辅助条件肛后肠广播系统间格盘间作作物可用性模型硫化镨卵受精马来酸肉桂哌乙酯冒烟模块化计算机平衡预算蹼足侵占他人财产三甲氧苄嗪生存年金神经激肽食虫目苏兰伊氏试验脱毛的纬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