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cision reversed; reversal of judgment
abandon; cast aside; antiquate; disaffirm; discard; disuse; trash
【医】 obsolescence
【经】 abandonment; obsolescence; scrap; supersession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经】 adjudication; findings
"废弃判决"是法律术语,指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废除已生效判决的行为。该概念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对应"abrogation of judgment"或"annulment of judgment",具体表现为上级法院对原审判决效力的否定。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其核心特征包含三个要素:存在已生效判决、发现重大程序错误或实体错误、经法定救济程序撤销。
在司法实践中,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了六种可申请再审的情形,包括新证据推翻原判、主要证据伪造、法律适用错误等。当出现这些情形时,上级法院可通过再审程序作出废弃判决,使原判决丧失法律效力。与"撤销判决"相比,"废弃"更强调对既判力的彻底否定,常用于民事诉讼领域,而行政诉讼多使用"撤销"表述。
权威法律典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典》指出,废弃判决具有溯及力,自始无效,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应恢复至判决前状态。但在执行标的物已转让第三人等特殊情况下,需根据《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规则处理,平衡司法权威与交易安全。不同法系对此制度的处理存在差异,大陆法系严格限制废弃条件,而普通法系更侧重个案衡平。
“废弃判决”是诉讼法领域中的特定术语,指上级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认为原审判决存在法律错误或程序瑕疵,作出的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的裁决。其核心特征在于该判决对后续审理具有拘束力。具体可从以下维度理解: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发回重审裁定”尚未明确赋予拘束力,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审法院不受上级法院意见约束的问题。学界建议通过以发回判决取代裁定、明确双向拘束效力等方式完善制度。
一般语境中的“废弃”指抛弃无用之物(如“废弃厂房”),而“废弃判决”是法律程序中的专门裁决,强调通过制度性约束实现司法纠错功能。
注:关于该术语的详细学理论证,可参考道客巴巴和豆丁网的原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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