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legal; legal reghts
法定权利(statutory rights)指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成文法明确授予并受法律强制力保护的主体资格或利益主张。在汉英法律术语体系中,该概念对应"legal rights established by law",强调其区别于自然权利或道德权利的法定性特征。
根据中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法定权利的核心构成包含三个要件:法律明文规定的主体资格、受保护的利益范围、可请求司法机关救济的程序保障。在英美法系中,Black's Law Dictionary将其定义为"rights created by legislative enactments rather than by court decisions or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突显其制定法渊源特征。
典型法定权利类型包括:
法定权利的实现依托国家公权力保障,当权利受侵害时,权利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向法院提起诉讼。比较法视角下,英国《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Unfair Contract Terms Act 1977)第6条对消费者法定权利的特别保护机制,体现了不同法系对法定权利保障的共通逻辑。
法定权利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精神推定出的、以规范形式存在的权利,其核心特征在于法律保障与强制执行力。以下是详细解析:
法定权利包含明文规定权利和推定权利两类。前者直接见于宪法、实体法(如民法)及程序法(如诉讼法)中,例如选举权、财产权;后者则基于法律原则或社会发展需求推导而来,如隐私权在数字时代的延伸。
总结来看,法定权利是法律体系的核心构成,既包括明文规定的内容,也涵盖通过法律逻辑推定的部分,其范围随社会演进不断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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