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legal; legal reghts
法定權利(statutory rights)指由國家立法機關通過成文法明确授予并受法律強制力保護的主體資格或利益主張。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該概念對應"legal rights established by law",強調其區别于自然權利或道德權利的法定性特征。
根據中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法定權利的核心構成包含三個要件:法律明文規定的主體資格、受保護的利益範圍、可請求司法機關救濟的程式保障。在英美法系中,Black's Law Dictionary将其定義為"rights created by legislative enactments rather than by court decisions or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突顯其制定法淵源特征。
典型法定權利類型包括:
法定權利的實現依托國家公權力保障,當權利受侵害時,權利人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向法院提起訴訟。比較法視角下,英國《1977年不公平合同條款法》(Unfair Contract Terms Act 1977)第6條對消費者法定權利的特别保護機制,體現了不同法系對法定權利保障的共通邏輯。
法定權利是指由法律明确規定或通過立法精神推定出的、以規範形式存在的權利,其核心特征在于法律保障與強制執行力。以下是詳細解析:
法定權利包含明文規定權利和推定權利兩類。前者直接見于憲法、實體法(如民法)及程式法(如訴訟法)中,例如選舉權、財産權;後者則基于法律原則或社會發展需求推導而來,如隱私權在數字時代的延伸。
總結來看,法定權利是法律體系的核心構成,既包括明文規定的内容,也涵蓋通過法律邏輯推定的部分,其範圍隨社會演進不斷擴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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