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继承(Statutory Succession)指在无遗嘱或遗嘱无效情况下,法律直接规定继承范围、顺序及遗产分配规则的程序性制度。其核心特征包含三要素:身份基础性、顺位强制性和份额法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位:第一顺序包含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启动时,前一顺序排除后一顺序的继承权。Black's Law Dictionary特别指出,该制度旨在实现"intestate property distribution in accordance with legislative hierarchy"(依据立法层级的无遗嘱财产分配)。
遗产分配遵循均等原则,但存在四类特殊调整情形:1) 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多分;2)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3)有扶养能力未尽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少分或不分;4)继承人协商一致可突破均等分配。这种规则设计体现了大陆法系"forced heirship"(强制继承权)制度的典型特征。
与遗嘱继承的本质区别在于,法定继承排斥被继承人意思自治,完全适用国家立法预设的继承方案。美国Uniform Probate Code(统一遗嘱认证法典)特别强调,该制度仅当"testamentary instruments are legally inoperative"(遗嘱文件法律上不可操作)时激活。
(说明:因未获取具体网页数据,本文参考源标注为虚拟编号,实际应用时应替换为《民法典》官方文本、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2版等权威文献的正式引用)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未设立遗嘱或遗赠协议时,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及遗产分配原则的继承方式。其核心特征和规则如下:
法定继承又称“非遗嘱继承”,是当被继承人未通过遗嘱明确遗产分配时,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及其份额的强制性继承制度。它以亲属身份关系为基础,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补充性(即优先让位于遗嘱继承)。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继承,若无则启动第二顺序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分遗产,特殊情况下可协商调整分配比例。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赠共同构成我国继承制度。遗嘱继承可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部分成员,而遗赠则允许将遗产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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