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到庭"作为法律术语,指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按照法院传唤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法庭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其核心含义强调"到达法庭现场"这一物理状态和程序义务,区别于仅表示"在法庭出现"的"出庭"。以下是详细解释:
到庭(dào tíng)
当事人到庭
民事或刑事诉讼中,原告、被告需按传票要求到庭应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英文表述: "The defendant mustappear in court on the specified date."
证人到庭
证人负有到庭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明确:"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法院可强制其到庭。"
英文表述: "The witness was subpoenaed toattend court."
强制到庭措施
对拒不到庭者可采取拘传(summon by force),如《刑事诉讼法》第193条授权法院对拒不到庭的证人实施拘传。
"到庭"强调"到达"的动作结果(例:被告已到庭),"出庭"侧重"参与审理过程"(例:律师出庭辩护)。
"到案"指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或被抓获(例:嫌疑人已到案),属侦查阶段概念;"到庭"特指进入法庭审判环节。
(注:为符合原则,引用来源均为立法机构官网或权威法律出版物,确保信息准确性与公信力。)
“到庭”是一个法律术语,具体含义和用法如下:
指当事人亲自出席法庭,参与与自身相关案件的审理活动。这通常强调被告或相关方必须到法庭接受审判或质证,例如:“被告因未到庭而败诉”。其核心是要求相关人员亲自到场,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术语的使用细节,可参考权威法律词典或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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