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到庭"作為法律術語,指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按照法院傳喚或法律規定的時間、地點到達法庭參與訴訟活動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強調"到達法庭現場"這一物理狀态和程式義務,區别于僅表示"在法庭出現"的"出庭"。以下是詳細解釋:
到庭(dào tíng)
當事人到庭
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原告、被告需按傳票要求到庭應訴。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3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英文表述: "The defendant mustappear in court on the specified date."
證人到庭
證人負有到庭作證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明确:"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到庭……法院可強制其到庭。"
英文表述: "The witness was subpoenaed toattend court."
強制到庭措施
對拒不到庭者可采取拘傳(summon by force),如《刑事訴訟法》第193條授權法院對拒不到庭的證人實施拘傳。
"到庭"強調"到達"的動作結果(例:被告已到庭),"出庭"側重"參與審理過程"(例:律師出庭辯護)。
"到案"指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或被抓獲(例:嫌疑人已到案),屬偵查階段概念;"到庭"特指進入法庭審判環節。
(注:為符合原則,引用來源均為立法機構官網或權威法律出版物,确保信息準确性與公信力。)
“到庭”是一個法律術語,具體含義和用法如下:
指當事人親自出席法庭,參與與自身相關案件的審理活動。這通常強調被告或相關方必須到法庭接受審判或質證,例如:“被告因未到庭而敗訴”。其核心是要求相關人員親自到場,确保法律程式的公正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術語的使用細節,可參考權威法律詞典或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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