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cession things; res accessoria
从物(accessory thing)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指在经济用途上附属于主物,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独立物。其核心特征和法律意义如下:
依附性
从物需服务于主物的经济目的,如电视遥控器之于电视机、车库之于房屋。二者虽为独立物,但存在“从随主”的归属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20条)。
空间关联性
通常与主物处于同一空间位置,如船舶的救生艇、工厂的配套设备。但特殊情况下可分离,如抵押车辆的备用钥匙。
不动产从物
建筑物附属设施(电梯/中央空调)属于房屋的从物,需随房屋所有权转移(最高人民法院物权编司法解释第1条)。
动产从物
遵循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无约定时按“从随主”规则处理。如相机三脚架、乐器琴弓等专业配件。
权威参考来源:
“从物”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多重含义,需结合具体领域进行解释:
从物是民法中的概念,指辅助主物使用并与主物形成经济关联的独立物。其核心特征包括:
示例:民法典第320条规定,主物转让时从物随之转让,除非另有约定;第631条明确主物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时,解除效力及于从物。
在《荀子》《后汉书》等典籍中,“从物”有两种特殊用法:
在抵押场景中,需注意:
以上解释综合法律定义与古籍用法,现代法律场景主要采用第一部分定义。如需查看完整法条,可参考民法典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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