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authenticated
come out; exceed; go
【医】 e-; ex-
【法】 aver; testificandum; testification
according to; depend on; evidence; occupy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出立证据”是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术语,其核心含义如下:
法律定义与行为性质
“出立证据”指在诉讼或争议解决程序中,当事人或证人主动向法庭、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提交、出示、提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物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的行为。该行为是履行举证责任的关键环节,旨在支持己方主张或反驳对方观点。其对应的英文术语主要为“issuance of evidence” 或“presentation of evidence”,强调证据的正式提交和出示动作。
行为主体与对象
行为主体通常是诉讼中的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或其代理人,有时也包括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行为对象是受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法院)或仲裁机构。证据需向这些有权机关“出立”,而非随意向对方当事人展示。英文表述如:“The defendant issued crucial documentary evidence to the court.”(被告向法庭出立了关键书证)。
行为特征与要求
“出立”强调行为的主动性和正式性,通常指按要求或程序规定提交证据原件或经核实的副本。该行为往往发生在举证期限内,并需遵守特定的证据规则(如证据形式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要求)。其英文内涵包含“formally submit”,“produce”,“furnish” 或“tender”。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体现了“出立证据”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权威参考来源:
英文术语对照
“出立证据”并非法律术语中的固定表述,但结合“出立”的字面含义(出示、提供并确立)和上下文语境,可以理解为当事人依法提供并确立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的行为。以下是具体解释:
提供证据的行为
指在诉讼或争议解决过程中,当事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或对方提交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确立证据的效力
提交的证据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与实质要求(如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被法院采纳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证据的法定特征
举证责任
根据诉讼类型不同,举证责任分配有所差异。例如:
诉讼中的关键环节
出立证据是当事人维护权益的核心步骤,直接影响案件结果。例如: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法院需对当事人出立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最终决定是否采信。
如需进一步了解证据类型或具体程序,可参考《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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