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ighterage
give back; return; also; even; still; too; yet
"驳还"作为法律术语和公文用语,其核心含义指官方机构对提交文件进行审查后作出的否定性决定并退回原件的行政行为。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对类似法律程序的解释,该行为包含双重法律效力:既作出否定性裁决,又产生程序回转效力。
在中国行政法语境下,"驳还"特指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作出的程序性处置,主要包含三个要件:(1) 申请存在形式瑕疵;(2) 未进入实质审查阶段;(3) 要求补正后重新提交。这一概念与"驳回"存在本质区别,后者往往指经过实质审查后的否定决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行政法学原理》)。
英语对应译法根据使用场景有所不同:
该术语的权威解释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库收录的(2022)行终字第345号判决书,其中明确界定了驳还决定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国务院法制办《行政许可文书范本》第八章也对此类文书的制作标准作出了具体规范。
“驳还”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驳回”,多用于官方或正式场合,指对请求、文件等的拒绝或退回。以下为综合解释:
基本含义
使用场景
常见于法律、行政或正式文书中。例如:
近义词与反义词
若需更详细的历史用例或法律条文关联,可参考《民国通俗演义》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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