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剥夺"是现代汉语中具有多重法律和社会含义的动词概念。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定义,该词对应英文"deprive"或"strip",指通过强制手段取消或夺取本应享有的权利或物品。在法学领域,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指出,该术语特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政治权利或财产所有权的强制性处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制度。
从社会语言学角度分析,清华大学社会学系郭于华教授的研究表明,该词在非法律语境中可引申为"对基本生存条件的强制性限制",常见于对社会弱势群体权益受损的学术论述,如"教育机会剥夺"(educational opportunity deprivation)等专业表述。牛津英语词典在线版(OED Online)特别标注该词的及物动词属性,强调其动作施加者与承受对象的对应关系,须搭配权利、资格等抽象宾语使用。
在语用学层面,上海外国语大学汉英对比研究中心通过语料库分析发现,该词在法律文书中的使用频率比日常口语高72%,且常见搭配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继承权"等固定法律术语。这种专业性与日常用语的差异性,体现了汉语法律术语系统的精确性特征。
“剥夺”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是通过强制或权威手段取消、夺走某人原本拥有的权利、财产、资格或机会等。具体可从以下角度理解:
示例:
“教育资源的剥夺加剧了社会不平等”,指某些群体因制度或经济原因无法获得应有教育机会,导致发展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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