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lien and hypothecation
【經】 lien; right of lien
in time for; reach
【法】 living pledge
留置權(Liens)
指債權人因合法事由占有債務人的動産,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有權留置該動産并優先受償的權利。其核心特征為: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物權第十九章留置權;中國人大網《民法典釋義》。
典質權(典權與質押權)
該術語涉及兩種不同權利,需分述:
1. 典權(Dian Right)
來源:中國政法大學《物權法教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典當回贖案的批複》。
2. 質押權(Pledge)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編擔保物權第十七章質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動産抵押登記辦法》。
權利類型 | 英文術語 | 擔保財産 | 占有要求 | 現行法律依據 |
---|---|---|---|---|
留置權 | Possessory Lien | 動産 | 必須占有 | 《民法典》第447-457條 |
質押權 | Pledge | 動産/權利 | 必須占有 | 《民法典》第425-446條 |
典權(曆史) | Dian / Right of Pledge | 不動産 | 必須占有 | 已廢止,僅存曆史案例 |
注:英文術語需依語境區分,"典權"無直接對應概念,學術文獻多采用音譯"Dian"或釋義"Traditional Chinese Conditional Sale"。
以下是關于留置權和質權(“典質權”通常指質權)的詳細解釋,結合法律定義、特征及區别進行說明:
定義:留置權是債權人因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産,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有權留置該動産并優先受償的法定擔保物權。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權人可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債務人動産,并優先受償。
特征:
成立條件:
定義:質權是債權人通過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動産或權利憑證,在債務未履行時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明确質權以動産或權利為标的。
分類與特征:
對比項 | 留置權 | 質權 |
---|---|---|
成立方式 | 法定(無需約定) | 約定(需訂立合同) |
标的物 | 僅限于動産 | 動産或可轉讓權利 |
占有原因 | 基于合同關系合法占有 | 為擔保債務專門轉移占有 |
實現條件 | 債務到期未履行即可行使 | 需債務到期且明确約定 |
適用範圍 | 特定合同類型(如保管、加工) | 無限制,可約定各類債務 |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以合法占有為前提;質權是約定擔保物權,需轉移标的物占有。兩者均保障債權人優先受償,但適用場景和成立條件差異顯著。如需進一步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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