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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及典質權英文解釋翻譯、留置權及典質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lien and hypothecation

分詞翻譯:

留置權的英語翻譯:

【經】 lien; right of lien

及的英語翻譯:

in time for; reach

典質權的英語翻譯:

【法】 living pledge

專業解析

留置權(Liens)

指債權人因合法事由占有債務人的動産,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有權留置該動産并優先受償的權利。其核心特征為:

  1. 法定性:基于法律規定而非合同約定(如《民法典》第447條),常見于加工承攬、運輸、保管等合同中。
  2. 占有前提:債權人必須已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産(如維修廠扣留未付修理費的車輛)。
  3. 優先受償: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通過折價、拍賣或變賣動産實現債權。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物權第十九章留置權;中國人大網《民法典釋義》。

典質權(典權與質押權)

該術語涉及兩種不同權利,需分述:

1. 典權(Dian Right)

2. 質押權(Pledge)


術語英文對照與法律特征對比

權利類型 英文術語 擔保財産 占有要求 現行法律依據
留置權 Possessory Lien 動産 必須占有 《民法典》第447-457條
質押權 Pledge 動産/權利 必須占有 《民法典》第425-446條
典權(曆史) Dian / Right of Pledge 不動産 必須占有 已廢止,僅存曆史案例

注:英文術語需依語境區分,"典權"無直接對應概念,學術文獻多采用音譯"Dian"或釋義"Traditional Chinese Conditional Sale"。

網絡擴展解釋

以下是關于留置權和質權(“典質權”通常指質權)的詳細解釋,結合法律定義、特征及區别進行說明:


一、留置權

定義:留置權是債權人因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産,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有權留置該動産并優先受償的法定擔保物權。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權人可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債務人動産,并優先受償。

特征:

  1. 物權性
    • 屬于擔保物權,直接支配留置物,具有排他性和追及性。
    • 債權人可對抗債務人或第三人對留置物的權利主張。
  2. 不可分性
    • 債權未全部清償前,債權人可留置全部标的物,即使債權部分清償或留置物分割。
  3. 從屬性
    • 依附于主債權,主債權消滅則留置權消滅。
  4. 法定性
    • 無需約定,符合條件即自動成立(如保管、運輸、加工合同等)。

成立條件:


二、質權(典質權)

定義:質權是債權人通過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動産或權利憑證,在債務未履行時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明确質權以動産或權利為标的。

分類與特征:

  1. 動産質權
    • 标的為動産(如設備、車輛),需轉移占有。
  2. 權利質權
    • 标的為可轉讓權利(如股權、知識産權)。
  3. 核心特征
    • 約定擔保物權,需訂立書面合同;
    • 以占有标的物為成立要件;
    • 優先受償範圍限于質押財産價值。

三、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别

對比項 留置權 質權
成立方式 法定(無需約定) 約定(需訂立合同)
标的物 僅限于動産 動産或可轉讓權利
占有原因 基于合同關系合法占有 為擔保債務專門轉移占有
實現條件 債務到期未履行即可行使 需債務到期且明确約定
適用範圍 特定合同類型(如保管、加工) 無限制,可約定各類債務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以合法占有為前提;質權是約定擔保物權,需轉移标的物占有。兩者均保障債權人優先受償,但適用場景和成立條件差異顯著。如需進一步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相關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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