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emporary judge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计】 temporary
【经】 ad hoc
replace; succeed
gownsman; judge; judiciary; justice; law-officer; magistrate
【法】 bench; deemster; judge; judiciary; jurist; justicer; justiciary
ordinary; trial justice
在汉英法律术语对照中,"临时接任的法官"对应的规范表述为ad interim judge或judge pro tempore(拉丁语,简称pro tem judge)。该术语特指在司法体系中因特殊事由暂时履行审判职责的司法人员,其核心特征包含三个维度:
职务属性
依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这类法官的任职具有"非固定性"(non-permanent)和"补充性"(supplementary),主要适用于原任法官因疾病、回避、职务调动等突发情况无法履职时,由法院系统通过特定程序临时委派。
权责范围
根据美国联邦司法中心(Federal Judicial Center)的职务说明,临时法官在任期内享有与常任法官同等的裁判权,但其司法管辖权严格限定于受委派的具体案件或管辖区域。中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亦规定,代行法官职务者需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任期终止机制
世界主要法域均设置"原任法官恢复履职"或"新法官正式任命"作为任期终止条件。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司法法典》第68542条要求,临时法官需在任命文书中载明"任职至继任者产生或原任法官返岗"的期限条款。
该术语在司法实践中需与"候补法官"(substitute judge)相区分,后者侧重编制内的递补机制,而前者强调非常设性职务特征。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的《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将此类情形归类为"特殊岗位法官"序列。
“临时接任的法官”指在特定情况下暂时替代原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司法人员。其核心含义和职责可综合法律依据及实际场景解释如下:
临时接任的法官需在特定情形下依法行使审判权,其权限和义务与原法官一致,核心目标是保障司法程序的连续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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