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emporary judge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計】 temporary
【經】 ad hoc
replace; succeed
gownsman; judge; judiciary; justice; law-officer; magistrate
【法】 bench; deemster; judge; judiciary; jurist; justicer; justiciary
ordinary; trial justice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臨時接任的法官"對應的規範表述為ad interim judge或judge pro tempore(拉丁語,簡稱pro tem judge)。該術語特指在司法體系中因特殊事由暫時履行審判職責的司法人員,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維度:
職務屬性
依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這類法官的任職具有"非固定性"(non-permanent)和"補充性"(supplementary),主要適用于原任法官因疾病、回避、職務調動等突發情況無法履職時,由法院系統通過特定程式臨時委派。
權責範圍
根據美國聯邦司法中心(Federal Judicial Center)的職務說明,臨時法官在任期内享有與常任法官同等的裁判權,但其司法管轄權嚴格限定于受委派的具體案件或管轄區域。中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五條亦規定,代行法官職務者需經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任期終止機制
世界主要法域均設置"原任法官恢複履職"或"新法官正式任命"作為任期終止條件。例如《加利福尼亞州司法法典》第68542條要求,臨時法官需在任命文書中載明"任職至繼任者産生或原任法官返崗"的期限條款。
該術語在司法實踐中需與"候補法官"(substitute judge)相區分,後者側重編制内的遞補機制,而前者強調非常設性職務特征。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公布的《法官職務序列設置暫行規定》将此類情形歸類為"特殊崗位法官"序列。
“臨時接任的法官”指在特定情況下暫時替代原法官履行審判職責的司法人員。其核心含義和職責可綜合法律依據及實際場景解釋如下:
臨時接任的法官需在特定情形下依法行使審判權,其權限和義務與原法官一緻,核心目标是保障司法程式的連續性和公正性。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