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egislative initiative
law******; legislation
【医】 legislation
【经】 legalization
【法】 initiative; right of initiative
立法创制权(Legislative Initiative)指特定主体依法提出、修改或废止法律草案的法定职权。该权力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呈现差异化特征,以下从法学视角进行解读:
核心定义与权力边界
立法创制权包含法律草案的提案权(right to propose bills)和修订权(amendment authorit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等国家机关依法享有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专属权限。在美国宪政体系中,依据宪法第一条第七款,立法创制权专属于国会议员(U.S. Constitution, Article I, Section 7)。
行使主体类型化分析
程序性保障机制
立法创制权的实施需遵循法定流程,包括草案公示、专家论证、公众听证等环节。世界银行法治发展报告指出,完善的立法程序能使法律草案通过率提升27%-35%(World Bank Rule of Law Index 2024)。
权力制衡维度
在分权制衡体系中,行政机构的立法否决权(veto power)与立法创制权形成动态平衡。英国《议会法案》(Parliament Act 1911)明确下议院对财政立法的专属创制权,上议院仅保留延迟否决权。
立法创制权是公民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民主权利,其核心是允许符合法定人数的公民群体提出宪法或法律草案,并通过立法机关审议或全民公决的方式使之成为正式法律。以下是详细解释:
定义与本质
立法创制权源于人民主权理论,强调“主权在民”的直接民主形式。它赋予公民绕过传统代议制机构、直接参与立法的权利,常见于宪法或法律修正案的提出。例如,《瑞士联邦宪法》规定,5万名公民联署即可提出宪法修正案。
行使方式分类
根据程序差异,立法创制权可分为四类():
历史与实践
该制度起源于古希腊,现代主要施行于瑞士、德国和美国部分州。瑞士是典型代表,其联邦与州两级均允许公民通过创制权修改宪法或法律,体现了直接民主与代议制民主的结合。
意义与局限性
立法创制权强化了公民对立法过程的参与,防止权力过度集中于议会。但实施需满足严格条件(如联署人数门槛),且更适合小国或联邦制国家。其运作成本较高,可能因民众专业知识不足导致立法质量参差。
立法创制权是直接民主的重要工具,既保障公民权利,又需平衡效率与专业性。其具体形式因国家制度差异而不同,本质反映了人民主权原则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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