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术语体系中,"监护的"对应的英文表述为"guardianship",指法律主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人身、财产权益保护的特殊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监护制度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主体范畴
包括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参照《元照英美法词典》对"guardianship"的定义,监护人需经法定程序确认资格。
权利义务结构
监护人依法行使代理权、财产管理权,同时承担保障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义务。该制度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中细化操作规范。
国际比较维度
普通法系国家区分"custody"(侧重人身照管)与"guardianship"(侧重财产管理),而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统一监护模式,此差异见诸比较法学者Glendon的论著。
司法救济机制
当监护人失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组织或个人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该程序在《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具象化。
监护是法律为保护特定人群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以下是详细解释:
监护指由法律规定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等)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其核心目的是弥补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不足,保障其生存、教育、医疗等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
我国《民法典》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保障的三层体系。例如第26条明确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第34条细化监护职责范围。
如需完整法律条文或程序细则,可参考《民法典》监护相关章节或民政部门官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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