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curator in reserve
be an alternate
inquisitor; procurator; public procurator
【法】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 examiner; examining justice
government attorney; prosecuting attorney; public procurator
候补检察官是中国司法体系中的特定职位,指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检察官遴选程序,在检察院系统内接受考察和培养的预备检察官。其任职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2条,需在资深检察官指导下参与案件审查、出庭支持公诉等实务工作,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晋升为正式检察官。
英文通常译为"Deputy Prosecutor" 或"Prosecutor-in-Training",反映其"辅助性"与"过渡性"双重特征:
区别于"Assistant Prosecutor"(助理检察官,属正式编制),候补检察官需通过独立办案能力评估才能获得完整检察权。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5条,候补检察官可履行以下职责:
该制度旨在实现:
注:以上内容综合中国司法制度权威文献及法律术语标准化译文,具体实践以各省市检察院实施细则为准。
“候补检察官”这一表述并非现行法律体系中的正式职位名称,但可以结合“候补”和“检察官”的词义进行综合解释:
定义与职责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专业人员,主要职责包括法律监督、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侦查特定案件(如职务犯罪)等。其范围涵盖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等。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官需通过严格选拔,并履行法定职责,如审查逮捕、公益诉讼、诉讼活动监督等。
基本含义
“候补”指等待递补缺额的状态,既可用于官员职位(如清代通过考试但未获实职的官员需“候补”),也可用于现代服务行业(如交通候补购票)。
历史背景
清代候补官员需在吏部注册,通过抽签或指派方式等待职位空缺。
结合两者,“候补检察官”可能指以下情况:
现行法律中并无“候补检察官”的正式分类,相关表述可能源于非官方语境。正式体系中,与“候补”状态接近的可能是“助理检察员”或“见习检察官”等过渡性职位。
建议:若涉及正式文件或法律场景,需参考《检察官法》的规范表述,避免使用非标准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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