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curator in reserve
be an alternate
inquisitor; procurator; public procurator
【法】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 examiner; examining justice
government attorney; prosecuting attorney; public procurator
候補檢察官是中國司法體系中的特定職位,指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和檢察官遴選程式,在檢察院系統内接受考察和培養的預備檢察官。其任職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12條,需在資深檢察官指導下參與案件審查、出庭支持公訴等實務工作,經考核合格後方可晉升為正式檢察官。
英文通常譯為"Deputy Prosecutor" 或"Prosecutor-in-Training",反映其"輔助性"與"過渡性"雙重特征:
區别于"Assistant Prosecutor"(助理檢察官,屬正式編制),候補檢察官需通過獨立辦案能力評估才能獲得完整檢察權。
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35條,候補檢察官可履行以下職責:
該制度旨在實現:
注:以上内容綜合中國司法制度權威文獻及法律術語标準化譯文,具體實踐以各省市檢察院實施細則為準。
“候補檢察官”這一表述并非現行法律體系中的正式職位名稱,但可以結合“候補”和“檢察官”的詞義進行綜合解釋:
定義與職責
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專業人員,主要職責包括法律監督、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偵查特定案件(如職務犯罪)等。其範圍涵蓋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員等。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檢察官需通過嚴格選拔,并履行法定職責,如審查逮捕、公益訴訟、訴訟活動監督等。
基本含義
“候補”指等待遞補缺額的狀态,既可用于官員職位(如清代通過考試但未獲實職的官員需“候補”),也可用于現代服務行業(如交通候補購票)。
曆史背景
清代候補官員需在吏部注冊,通過抽籤或指派方式等待職位空缺。
結合兩者,“候補檢察官”可能指以下情況:
現行法律中并無“候補檢察官”的正式分類,相關表述可能源于非官方語境。正式體系中,與“候補”狀态接近的可能是“助理檢察員”或“見習檢察官”等過渡性職位。
建議:若涉及正式文件或法律場景,需參考《檢察官法》的規範表述,避免使用非标準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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