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equity title
judge; weigh; weighing apparatus
calm; draw; equal; even; flat; peaceful; plane; smooth; suppress; tie
【医】 plano-
droit; fee; ownership; property; proprietary; proprietorship
【经】 ownership; proprietary rights; proprietorship; single proprietorship
title of possession
衡平所有权(Equitable Ownership)是普通法体系中的核心概念,指在财产法律关系中被衡平法院(Equity Court)承认的非法律所有权形式。其本质在于通过"公平原则"(Maxims of Equity)弥补普通法所有权的刚性限制,确保财产权益分配的实质公正。
该权利体系包含三大特征:1)权利主体对财产享有实际受益权(Beneficial Interest),例如信托关系中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使用权;2)权利效力受制于"善意购买人规则"(Bona Fide Purchaser Rule),即当善意第三人取得法定所有权时,衡平权利可能灭失;3)救济方式以特定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为主,区别于普通法的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英国最高法院2013年Jones v Kernott案确立了现代衡平所有权的认定标准,强调需综合考察当事人明示意图、财务贡献及财产使用模式等多重因素。美国《统一信托法典》(UTC)第103条则将衡平所有权细化为可强制执行的对物权(Right in Rem)。
权威法律释义可参考《元照英美法词典》第486页对"equitable ownership"的词条解析,或访问英国司法部官网发布的《财产法白皮书》(需替换为实际有效链接)。学术研究建议查阅哈佛法学院Holmes教授在《衡平法评论》中的类型化分析(需替换为真实文献链接)。
衡平所有权是英美法系中的特殊法律概念,主要与信托制度相关,其核心在于财产权的分割。以下从定义、起源、法律体系对比及特点等方面进行解释:
衡平所有权(Equitable Ownership)指在信托关系中,受益人享有的对信托财产的收益权和管理监督权。它源于英美法系的“双重所有权”结构,即普通法所有权(由受托人持有,负责管理财产)与衡平法所有权(由受益人享有,获取收益)并存。这种权利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绝对所有权,而是通过衡平法赋予受益人对抗受托人或其他第三方的救济权。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文,可参考知网空间及大宗商品货权分析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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