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missible evidence; receivable testimony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可接受的证据”对应的英文术语为“admissible evidence”。其核心含义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具备证据资格、能够被法庭或仲裁庭采纳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材料或信息。
其详细解释包含以下关键要素:
符合证据规则要求 (Compliance with Evidence Rules): 证据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例如,取证程序合法(如非通过刑讯逼供获得)、证据形式符合要求(如书面合同、鉴定意见需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与待证事实相关联等。这是证据可被接受的前提条件。
具备证据能力 (Possessing Competency/Admissibility): 指证据材料在法律上被允许进入庭审调查程序的资格。只有具备证据能力的材料,才能进入法庭,经过质证程序后,才有可能被采纳为定案根据。证据能力主要解决的是证据的“准入门槛”问题。
关联性与实质性 (Relevance and Materiality): 证据必须与待证明的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存在逻辑上的联系(关联性),并且该事实对于案件的裁决结果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性(实质性)。无关或无关紧要的证据通常不被接受。
未被排除规则禁止 (Not Excluded by Exclusionary Rules): 即使证据具有关联性,也可能因特定的法律规则而被排除,使其不可接受。常见的排除规则包括:
经法庭采纳 (Admitted by the Court/Tribunal): 最终,证据是否“可接受”由法官或仲裁员根据法律和规则进行判断。法官在审前程序(如证据开示)或庭审中,依据当事人的异议(Objection),决定是否允许该证据进入庭审程序并呈现给事实认定者(法官或陪审团)。被裁定为“可接受的 (Admitted)”的证据,方可作为裁判的依据。
总结定义: “可接受的证据”(Admissible Evidence) 是指在特定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依据相关证据规则被认定具备证据资格、未被排除规则禁止,并最终被法庭或仲裁庭裁定允许进入庭审调查程序,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潜在依据的任何信息或材料。 其核心在于满足法律设定的准入门槛。
权威参考来源:
根据法律定义和司法实践,“可接受的证据”指在诉讼过程中,符合法定形式、具备证明效力且被法庭采纳的客观事实材料。其核心特征和判定标准如下:
基本概念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需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大特征。例如,民事诉讼中,证据需与案件事实存在逻辑关联,且通过合法手段取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等八类,且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真实性
证据需反映客观事实,非伪造或篡改。例如,电子数据需保留原始载体,证人证言需与案件直接相关。
合法性
关联性
证据需与待证事实存在逻辑联系,不能偏离案件核心问题。例如,合同纠纷中,仅提交与争议条款相关的合同文本才具备关联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如需了解具体案件中的证据适用,建议结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及司法解释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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