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沙工具箱
现在位置:月沙工具箱 > 学习工具 > 汉英词典

可接受的证据英文解释翻译、可接受的证据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admissible evidence; receivable testimony

分词翻译:

可的英语翻译: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接受的英语翻译:

accept; receive; adopt; take in; undertake
【医】 reception
【经】 accept; reception

证据的英语翻译: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医】 testimony
【经】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专业解析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可接受的证据”对应的英文术语为“admissible evidence”。其核心含义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具备证据资格、能够被法庭或仲裁庭采纳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材料或信息。

其详细解释包含以下关键要素:

  1. 符合证据规则要求 (Compliance with Evidence Rules): 证据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例如,取证程序合法(如非通过刑讯逼供获得)、证据形式符合要求(如书面合同、鉴定意见需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与待证事实相关联等。这是证据可被接受的前提条件。

  2. 具备证据能力 (Possessing Competency/Admissibility): 指证据材料在法律上被允许进入庭审调查程序的资格。只有具备证据能力的材料,才能进入法庭,经过质证程序后,才有可能被采纳为定案根据。证据能力主要解决的是证据的“准入门槛”问题。

  3. 关联性与实质性 (Relevance and Materiality): 证据必须与待证明的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存在逻辑上的联系(关联性),并且该事实对于案件的裁决结果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性(实质性)。无关或无关紧要的证据通常不被接受。

  4. 未被排除规则禁止 (Not Excluded by Exclusionary Rules): 即使证据具有关联性,也可能因特定的法律规则而被排除,使其不可接受。常见的排除规则包括: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clusion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通过侵犯宪法权利(如非法搜查、扣押)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如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
    • 传闻证据规则 (Hearsay Rule): 原则上排除法庭外陈述用于证明所述内容真实性(有诸多例外)。
    • 特权规则 (Privilege Rules): 保护特定关系(如律师-客户、医生-患者、夫妻间)的保密通信。
    • 品性证据规则 (Character Evidence Rules): 限制使用品性证据证明行为与品性相符(有特定例外)。
  5. 经法庭采纳 (Admitted by the Court/Tribunal): 最终,证据是否“可接受”由法官或仲裁员根据法律和规则进行判断。法官在审前程序(如证据开示)或庭审中,依据当事人的异议(Objection),决定是否允许该证据进入庭审程序并呈现给事实认定者(法官或陪审团)。被裁定为“可接受的 (Admitted)”的证据,方可作为裁判的依据。

总结定义: “可接受的证据”(Admissible Evidence) 是指在特定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依据相关证据规则被认定具备证据资格、未被排除规则禁止,并最终被法庭或仲裁庭裁定允许进入庭审调查程序,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潜在依据的任何信息或材料。 其核心在于满足法律设定的准入门槛。

权威参考来源:

  1. 《元照英美法词典》(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 - 对 "admissible evidence" 有精准定义和解释。 [法律出版社 / 北京大学法学院]
  2.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FRE) - 特别是 Rule 401 (关联性定义), Rule 402 (关联性证据一般可采;无关证据不可采), Rule 403 (基于偏见等理由排除相关证据), 以及各章关于具体证据类型和排除规则的规定。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Cornell Law School
  3. 《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 权威法律术语词典,对 "admissible evidence" 和 "admissibility" 有详细解释。 [Thomson Reuters]
  4. 中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虽然术语体系不同,但关于证据资格(证据能力)、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定,体现了“可接受性”的核心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5. 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 (IBA Rules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 在国际仲裁背景下定义了证据的可采性(Admissibility)标准。 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

网络扩展解释

根据法律定义和司法实践,“可接受的证据”指在诉讼过程中,符合法定形式、具备证明效力且被法庭采纳的客观事实材料。其核心特征和判定标准如下:

一、法律定义与特征

  1. 基本概念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需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大特征。例如,民事诉讼中,证据需与案件事实存在逻辑关联,且通过合法手段取得。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等八类,且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可接受证据的核心要求

  1. 真实性
    证据需反映客观事实,非伪造或篡改。例如,电子数据需保留原始载体,证人证言需与案件直接相关。

  2. 合法性

    • 来源合法: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如禁止非法监听、胁迫取证);
    • 形式合法:符合法定证据种类(如鉴定意见需由专业机构出具)。
  3. 关联性
    证据需与待证事实存在逻辑联系,不能偏离案件核心问题。例如,合同纠纷中,仅提交与争议条款相关的合同文本才具备关联性。

三、常见可接受证据类型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 书证(如合同、票据)
  2. 物证(如争议标的物)
  3. 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需原始存储介质)
  4. 证人证言(需出庭作证或书面说明)
  5. 鉴定意见(由法定机构出具)。

四、特殊注意事项

如需了解具体案件中的证据适用,建议结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及司法解释进一步分析。

分类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别人正在浏览...

白硫堇泵的旁通路鼻槽囊肿玻璃层操作系统对苄基苯基甲酰胺对二氮苯酰胺对全体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反同构腹壁浅静脉高级综合数据系统庚醛糖铬酸电池光电导增益系数光制裕度和解者猴肉孢子虫假格雷费氏征铰接式砂心盒脊柱侧凸馈电调压器磷光体硫酸亚铁锰离子排斥色谱法脉管组织铆钉头模锤南美牛奶菜奴态气炬塔勒曼氏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