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aking of evidence
record; mark; register; account; memorize; report; take notes
【计】 design development record; posting; REC; record
【医】 protocol; reading; register; registration
【经】 entry; keeping of record; mark; record; record keeping; records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医】 testimony
【经】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在汉英词典及法律术语体系中,"记录证据"(documentary evidence)指通过书面、电子或影像形式固定并保存的客观事实材料,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其核心特征包含三个层面:
载体形式
记录证据需依附于可识别的物理介质或数字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类型。
内容关联性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定义,其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能通过内容本身或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形成证明链条。例如合同文本中签署人的笔迹比对即属于典型应用场景。
程序合法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据收集过程需符合法定程序。采用非法窃听设备取得的录音材料可能因程序违法被排除。
在法律实践中,记录证据的证明力通常高于言词证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4年数据显示,民商事案件中87%的胜诉判决依赖完整的书面证据链支撑。国际比较法研究显示,英美法系对电子证据的采信标准与大陆法系存在程序性差异,但均强调原始载体的完整性校验要求。
“记录证据”是指以记录形式存在的、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以下是详细解释:
记录证据属于法定证据类型之一,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
记录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均规定,所有证据需“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若对记录证据的合法性存疑,当事人可申请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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