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aking of evidence
record; mark; register; account; memorize; report; take notes
【計】 design development record; posting; REC; record
【醫】 protocol; reading; register; registration
【經】 entry; keeping of record; mark; record; record keeping; records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在漢英詞典及法律術語體系中,"記錄證據"(documentary evidence)指通過書面、電子或影像形式固定并保存的客觀事實材料,用于證明案件事實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層面:
載體形式
記錄證據需依附于可識别的物理介質或數字載體,包括紙質文件、錄音錄像、電子數據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明确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納入法定證據類型。
内容關聯性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定義,其必須與待證事實存在直接或間接關聯,能通過内容本身或與其他證據的相互印證形成證明鍊條。例如合同文本中籤署人的筆迹比對即屬于典型應用場景。
程式合法性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證據收集過程需符合法定程式。采用非法竊聽設備取得的錄音材料可能因程式違法被排除。
在法律實踐中,記錄證據的證明力通常高于言詞證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24年數據顯示,民商事案件中87%的勝訴判決依賴完整的書面證據鍊支撐。國際比較法研究顯示,英美法系對電子證據的采信标準與大陸法系存在程式性差異,但均強調原始載體的完整性校驗要求。
“記錄證據”是指以記錄形式存在的、能夠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需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和程式要求。以下是詳細解釋:
記錄證據屬于法定證據類型之一,需滿足三個核心要件:
記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我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均規定,所有證據需“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若對記錄證據的合法性存疑,當事人可申請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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