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use of process
【法】 misuse of legal procedure; vexatious action
formality; ground rule; procedure; proceeding; process; program
【计】 P; problem determination aid; PROC; program; related channel program
【化】 sequence
【经】 program; sequence
在法律语境中,"滥用诉讼程序"对应的英文术语为"abuse of legal process"或"vexatious litigation",指当事人明知缺乏法律依据仍恶意发起或延续司法程序,意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该概念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存在以下核心特征:
一、主观要件
行为人需具备恶意(malicious intent),即明知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或法律依据,仍以骚扰对手、拖延履行义务或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提起诉讼。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明确禁止该行为,与英国《1981年最高法院法案》第42条中"habitual and persistent institution of vexatious proceedings"的判定标准形成呼应。
二、客观表现
包括但不限于:重复起诉相同争议、虚构法律关系、伪造关键证据、滥用管辖权异议等程序性权利。美国联邦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三项测试标准:①诉讼是否具有合理依据;②是否存在隐藏的不当目的;③行为与目的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关联(Washington v. Alaimo, 934 F. Supp. 2d 317)。
三、法律后果
中国法院可依据《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刑法》307条之一追究刑责。英国则通过"civil restraint order"限制滥诉者未来诉讼权利,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2014年滥诉者法案》建立了滥诉者登记制度。
该术语在汉英法律词典中的解释差异体现在:中文强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元照英美法词典》第8页),英文更侧重"perversion of legally issued process"(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国际比较研究表明,两大法系均通过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规制来维护司法公正。
滥用诉讼程序是指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出于不正当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规则,不合理地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诉讼行为,从而损害他人权益、浪费司法资源或扰乱诉讼秩序的现象。以下从定义、特征、危害及类型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定义,滥用诉讼程序包含两个层面:
类型 | 具体表现 |
---|---|
恶意起诉 | 虚构事实起诉竞争对手以损害商誉 |
程序权利滥用 | 反复申请回避、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进程 |
重复性诉讼 | 同一纠纷在多法院重复起诉 |
轻率性诉讼 | 缺乏基本证据支持仍坚持起诉 |
滥用执行程序 | 明知无可执行财产仍申请强制执行,增加对方负担 |
国际司法领域(如国际法院)虽未明确界定程序滥用,但已关注到附带程序策略可能偏离诉讼目的的现象,表明该问题是全球性司法难题。
我国主要通过司法解释(如专利/商标诉前措施规定)和个案裁判进行规制,但尚未形成系统性立法。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诚信原则,对滥用行为采取驳回起诉、罚款等措施。
如需了解具体案例或各国立法差异,可进一步查阅完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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