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use of process
【法】 misuse of legal procedure; vexatious action
formality; ground rule; procedure; proceeding; process; program
【計】 P; problem determination aid; PROC; program; related channel program
【化】 sequence
【經】 program; sequence
在法律語境中,"濫用訴訟程式"對應的英文術語為"abuse of legal process"或"vexatious litigation",指當事人明知缺乏法律依據仍惡意發起或延續司法程式,意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擾亂司法秩序的行為。該概念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中存在以下核心特征:
一、主觀要件
行為人需具備惡意(malicious intent),即明知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基礎或法律依據,仍以騷擾對手、拖延履行義務或獲取不當利益為目的提起訴訟。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明确禁止該行為,與英國《1981年最高法院法案》第42條中"habitual and persistent institution of vexatious proceedings"的判定标準形成呼應。
二、客觀表現
包括但不限于:重複起訴相同争議、虛構法律關系、僞造關鍵證據、濫用管轄權異議等程式性權利。美國聯邦法院通過判例确立了三項測試标準:①訴訟是否具有合理依據;②是否存在隱藏的不當目的;③行為與目的之間是否存在直接關聯(Washington v. Alaimo, 934 F. Supp. 2d 317)。
三、法律後果
中國法院可依據《關于防範和懲治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刑法》307條之一追究刑責。英國則通過"civil restraint order"限制濫訴者未來訴訟權利,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2014年濫訴者法案》建立了濫訴者登記制度。
該術語在漢英法律詞典中的解釋差異體現在:中文強調"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元照英美法詞典》第8頁),英文更側重"perversion of legally issued process"(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國際比較研究表明,兩大法系均通過實體法與程式法雙重規制來維護司法公正。
濫用訴訟程式是指當事人或訴訟參與人出于不正當目的,違背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規則,不合理地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訴訟行為,從而損害他人權益、浪費司法資源或擾亂訴訟秩序的現象。以下從定義、特征、危害及類型等方面進行詳細分析:
根據定義,濫用訴訟程式包含兩個層面:
類型 | 具體表現 |
---|---|
惡意起訴 | 虛構事實起訴競争對手以損害商譽 |
程式權利濫用 | 反複申請回避、濫用管轄權異議拖延訴訟進程 |
重複性訴訟 | 同一糾紛在多法院重複起訴 |
輕率性訴訟 | 缺乏基本證據支持仍堅持起訴 |
濫用執行程式 | 明知無可執行財産仍申請強制執行,增加對方負擔 |
國際司法領域(如國際法院)雖未明确界定程式濫用,但已關注到附帶程式策略可能偏離訴訟目的的現象,表明該問題是全球性司法難題。
我國主要通過司法解釋(如專利/商标訴前措施規定)和個案裁判進行規制,但尚未形成系統性立法。司法實踐中,法院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條誠信原則,對濫用行為采取駁回起訴、罰款等措施。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各國立法差異,可進一步查閱完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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