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use of rights
abuse; misuse; ill-use; lavish; misapply
【医】 abuse
【经】 misappropriation
droit; right; title
【经】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滥用权利(Abuse of Rights)在汉英法律语境中指个体或组织超出合法授权范围行使权利,导致他人或公共利益受损的行为。该概念源于法谚"权利不得滥用"(neminem laedit qui jure suo utitur),强调权利行使需符合社会伦理与立法本意。
从法律构成要件分析,滥用权利包含三要素:1)主体具备合法权利基础;2)主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3)客观造成权利失衡后果。如中国《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官网,2020)。
国际比较法视角下,《元照英美法词典》将"abuse of rights"定义为"权利人以违反法律设定目的的方式行使权利"(第5版,2019)。欧盟法院判例强调需平衡权利行使与比例原则(Case C-275/06)。
典型表现形式包括:恶意诉讼(vexatious litigation)、专利蟑螂(patent trolling)、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等。美国《反欺诈腐败组织法案》(RICO)第18编第1962条明确规制滥用商业权利行为。
该术语在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中扩展至企业合规领域,要求公司建立权利行使审查机制(原则15,2011)。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第1.14条特别禁止投标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权利,又称“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法律或社会允许的合理边界,以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或不合理方式行使权利的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定义
根据《民法典》第132条,滥用权利需满足两点特征:
与合法权利的区别
即使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利,若违背公序良俗或诚信原则,仍可能构成滥用。
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存在交集:部分滥用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侵权(如恶意诽谤),但前者更强调权利行使的“越界性”。
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款,可查阅《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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