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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權利英文解釋翻譯、濫用權利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buse of rights

分詞翻譯:

濫用的英語翻譯:

abuse; misuse; ill-use; lavish; misapply
【醫】 abuse
【經】 misappropriation

權利的英語翻譯: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專業解析

濫用權利(Abuse of Rights)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個體或組織超出合法授權範圍行使權利,導緻他人或公共利益受損的行為。該概念源于法諺"權利不得濫用"(neminem laedit qui jure suo utitur),強調權利行使需符合社會倫理與立法本意。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濫用權利包含三要素:1)主體具備合法權利基礎;2)主觀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3)客觀造成權利失衡後果。如中國《民法典》第132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全國人大官網,2020)。

國際比較法視角下,《元照英美法詞典》将"abuse of rights"定義為"權利人以違反法律設定目的的方式行使權利"(第5版,2019)。歐盟法院判例強調需平衡權利行使與比例原則(Case C-275/06)。

典型表現形式包括:惡意訴訟(vexatious litigation)、專利蟑螂(patent trolling)、格式條款顯失公平等。美國《反欺詐腐敗組織法案》(RICO)第18編第1962條明确規制濫用商業權利行為。

該術語在聯合國《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中擴展至企業合規領域,要求公司建立權利行使審查機制(原則15,2011)。世界銀行采購指南第1.14條特别禁止投标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網絡擴展解釋

濫用權利,又稱“權利濫用”,是指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超出法律或社會允許的合理邊界,以損害他人或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或不合理方式行使權利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特征

  1. 定義
    根據《民法典》第132條,濫用權利需滿足兩點特征:

    • 主觀目的:以損害國家、社會或他人利益為主要意圖(如德國《民法典》第226條明确禁止以損害他人為目的的行使權利)。
    • 客觀表現:行使方式明顯不合理,包括對象、時間、方式或導緻利益嚴重失衡。
  2. 與合法權利的區别
    即使權利人在法定範圍内行使權利,若違背公序良俗或誠信原則,仍可能構成濫用。


二、常見表現形式

  1. 惡意損害型
    例如:行使權利專為損害他人(如鄰居反複深夜裝修制造噪音)。
  2. 前後矛盾型
    例如:明知他人越界建房卻默許,待竣工後突然主張排除妨害。
  3. 利益失衡型
    例如:過度維權導緻他人損失遠超自身權益(如高額索賠小額糾紛)。

三、法律後果

  1. 民事層面
    行為無效或需承擔賠償責任(如《民法典》規定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
  2. 司法認定标準
    需結合主客觀要件統一判斷,參考《民事權利行使指引》中的“合理限度”标準。

四、與侵權行為的關聯

權利濫用與侵權行為存在交集:部分濫用行為可能同時構成侵權(如惡意诽謗),但前者更強調權利行使的“越界性”。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款,可查閱《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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