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use of rights
abuse; misuse; ill-use; lavish; misapply
【醫】 abuse
【經】 misappropriation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濫用權利(Abuse of Rights)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個體或組織超出合法授權範圍行使權利,導緻他人或公共利益受損的行為。該概念源于法諺"權利不得濫用"(neminem laedit qui jure suo utitur),強調權利行使需符合社會倫理與立法本意。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濫用權利包含三要素:1)主體具備合法權利基礎;2)主觀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3)客觀造成權利失衡後果。如中國《民法典》第132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全國人大官網,2020)。
國際比較法視角下,《元照英美法詞典》将"abuse of rights"定義為"權利人以違反法律設定目的的方式行使權利"(第5版,2019)。歐盟法院判例強調需平衡權利行使與比例原則(Case C-275/06)。
典型表現形式包括:惡意訴訟(vexatious litigation)、專利蟑螂(patent trolling)、格式條款顯失公平等。美國《反欺詐腐敗組織法案》(RICO)第18編第1962條明确規制濫用商業權利行為。
該術語在聯合國《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中擴展至企業合規領域,要求公司建立權利行使審查機制(原則15,2011)。世界銀行采購指南第1.14條特别禁止投标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濫用權利,又稱“權利濫用”,是指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超出法律或社會允許的合理邊界,以損害他人或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或不合理方式行使權利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
根據《民法典》第132條,濫用權利需滿足兩點特征:
與合法權利的區别
即使權利人在法定範圍内行使權利,若違背公序良俗或誠信原則,仍可能構成濫用。
權利濫用與侵權行為存在交集:部分濫用行為可能同時構成侵權(如惡意诽謗),但前者更強調權利行使的“越界性”。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款,可查閱《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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