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ailure to make discovery
cannot
produce; show
【经】 present
【法】 deed
either; maybe; or; perhaps
【计】 OR
material evidence
【法】 exhibit; physical evidence; proof; real evidence
"未能出示文据或物证"是法律术语,指在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或主观过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具有证明效力的书面材料或实物证据。该概念包含三层核心要素:
"文据"的汉英对照释义
中文指书面凭证(如合同、公证书、票据),英文对应"documentary evidence",即通过文字、图表等形式记录事实的载体。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应提供证据。
"物证"的法学定义
物证(physical evidence)是以物品物理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对物证原物提交的要求。
未能举证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国法院网司法解释,若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未能举证,可申请延期;若无正当理由,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主张权利方若无法出示原始合同文本,其诉求可能被驳回。
该术语的适用场景包括: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届满、刑事诉讼证据保全失效、行政诉讼证据收集中止等情况。权威法律数据库如北大法宝(https://www.pkulaw.com)收录了相关判例的详细分析。
“未能出示文据或物证”是一个法律术语,指在诉讼或法律程序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或主观故意未向法庭提供关键的书证或物证。具体解释如下:
词语分解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当事人应提交书证原件或物证原物,若确有困难(如原件遗失),可提交复制品,但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若故意隐瞒或拒绝提供关键证据,可能构成妨碍司法公正,面临罚款或拘留等处罚()。
法律后果
该术语强调证据提交的法律义务及未履行的潜在风险,需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规则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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