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petency of mandate
【经】 delegation of authority; power of appointment
bounds; limit; restrict; set a limit
在汉英法律术语体系中,“委任权限”(Delegated Authority)指上级机构或个体通过正式程序将特定决策权或执行权授予下级主体的行为框架。其核心构成包含三要素:授权主体(Delegating Entity)、受托主体(Delegatee)和权限范围(Scope of Mandate)。
该术语的权威解释可参考《元照英美法词典》,其中明确委任权限需满足三项要件:1) 授权行为需书面明示;2) 权限范围不得超越原始职权;3) 受托方行使权力时需标注授权来源。在行政法领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其英译为“statutory mandate”,特指法律法规赋予特定机关的专项权力。
实际应用中,委任权限的效力边界体现在《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其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定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一法理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亦有对应条款,强调电子环境中的权限委任需通过可靠方式验证。
注:本文参考来源包括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译文规范、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及UNCITRAL官方文件库。
“委任权限”是由“委任”和“权限”组合而成的概念,需分别理解后综合解释:
核心含义
指上级或权威主体通过正式程序任命某人担任特定职务,或托付其完成某项任务。例如《三国演义》中“委任腹心”即表达信任与托付。
延伸解释
定义
指职能范围内的权力界限,即“可行使权力的范围”。例如法律规定的“批准某事项的权限”。
与职权的区别
权限强调权力边界,而职权更侧重职务本身赋予的权力内容。例如“行使职权”需在权限范围内操作。
结合两者,委任权限指通过正式任命或委托,赋予某人执行特定任务的权力范围。例如:
多用于法律、行政管理或企业管理,强调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与行使的规范性。例如,企业章程中常规定“董事会委任CEO的权限包括战略决策和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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