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petency of mandate
【經】 delegation of authority; power of appointment
bounds; limit; restrict; set a limit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委任權限”(Delegated Authority)指上級機構或個體通過正式程式将特定決策權或執行權授予下級主體的行為框架。其核心構成包含三要素:授權主體(Delegating Entity)、受托主體(Delegatee)和權限範圍(Scope of Mandate)。
該術語的權威解釋可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其中明确委任權限需滿足三項要件:1) 授權行為需書面明示;2) 權限範圍不得超越原始職權;3) 受托方行使權力時需标注授權來源。在行政法領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将其英譯為“statutory mandate”,特指法律法規賦予特定機關的專項權力。
實際應用中,委任權限的效力邊界體現在《民法典》第170條,規定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對其工作人員職權範圍的限定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這一法理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中亦有對應條款,強調電子環境中的權限委任需通過可靠方式驗證。
注:本文參考來源包括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行政法規譯文規範、北大法寶法律數據庫及UNCITRAL官方文件庫。
“委任權限”是由“委任”和“權限”組合而成的概念,需分别理解後綜合解釋:
核心含義
指上級或權威主體通過正式程式任命某人擔任特定職務,或托付其完成某項任務。例如《三國演義》中“委任腹心”即表達信任與托付。
延伸解釋
定義
指職能範圍内的權力界限,即“可行使權力的範圍”。例如法律規定的“批準某事項的權限”。
與職權的區别
權限強調權力邊界,而職權更側重職務本身賦予的權力内容。例如“行使職權”需在權限範圍内操作。
結合兩者,委任權限指通過正式任命或委托,賦予某人執行特定任務的權力範圍。例如:
多用于法律、行政管理或企業管理,強調權力來源的合法性與行使的規範性。例如,企業章程中常規定“董事會委任CEO的權限包括戰略決策和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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